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已低调成立 监管办法正修改完善

2009-09-23 09:10 893

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办法,这位人士表示,草案正在修改完善中,正式出台的时间难以确定。记者另从参与过草案讨论的担保公司负责人处获悉,尽管该草案已三易其稿,但业界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托管及运用存在较大争议,预期短期内难以出台。

  9月22日,一位权威人士向本报证实,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下称“融资性担保部”)已于大约一周前低调成立。该部门为正局级单位,原黑龙江银监局局长牛成立出任主任。

  这位人士还表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7部委组成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不会改变。

  同时,各地银监局不会参与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而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承担审批、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整个监管架构,类似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办法,这位人士表示,草案正在修改完善中,正式出台的时间难以确定。记者另从参与过草案讨论的担保公司负责人处获悉,尽管该草案已三易其稿,但业界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托管及运用存在较大争议,预期短期内难以出台。

  火速调研

  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并未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职能放在已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下面,而是新成立正局级的融资性担保部,显示出了其对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的重视。

  该部门甫一成立,随即展开了调研。9月17日,牛成立在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的带领下,在北京首创担保公司召集了北京担保业界人士座谈。

  调研座谈持续了整整一上午。据参会的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董事长张利胜介绍,调研组主要就担保公司如何发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担保业的风险底限,出现风险之后的处置方法等,听取了业界的意见。前述权威人士表示,银监会成立专职部门,只是落实银监会在联席会议中的牵头职责,对于融资性担保业监管的若干重大问题仍需联席会议决策。

  同时,各地银监局不会参与监管。早在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中就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目前,绝大部分省市政府已将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职能授予了金融办(局),但除四川省金融办外均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措施。

  北京市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认为,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需要多部门配合,除了要规范,更重要的是促进发展。由地方政府承担监管职责,有利于发挥其积极性,落实对融资性担保业的各项扶持措施。

  同时,联席会议和银监会融资性担保部制定全国性的监管办法,地方政府制定在各自辖区内具体的审批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实现因地制宜。

  行业监管办法难产背后

  另一个参会人士透露,融资性担保部人士在9月17日的调研会上并未过多地提及正在制定中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办法。

  “目前,各界争议的焦点,在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对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监管上。”一位曾参与过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办法起草工作组调研会的担保公司负责人说。

  他介绍,草案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定,让业界感到紧张。因为目前很多的担保公司既做融资性担保业务也做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业务,而这些非融资担保业务收益均较高。此外,目前在保的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如工程履约担保,保期长达三五年,如果现在要求退出,操作上也存在困难。

  草案为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只做融资性担保业务?另一位参与草案讨论的担保公司负责人称,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按前述《通知》,银监会牵头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是对融资性担保业进行监管,并未提及非融资性担保业。而目前,工程履约担保是建设部在监管,诉讼保全担保是法院系统进行监管。

  除了可能被限制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界还忧惧过桥贷款、委托贷款和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三项业务被禁止。

  一种称为过桥贷款,月息通常在5分左右(即月息5%),期限以三五天到两三月不等。

  另一种是长期贷款。担保公司通常通过一家银行“转手”,委托其将资金贷给指定的企业,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贷款期限通常半年以上,利息一般达到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即便除去给银行的手续费,收益仍然相当可观。

  此外,担忧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被叫停,则是害怕“担保+风投”、“担保+期权”的创新模式被扼杀。

  除了前述两种创新模式,四川省担保协会会长王永其介绍,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也接受企业的股权作为反担保。如果禁止担保公司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其将难以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转而要求中小企业拿房产、土地、设备等作为反担保物,可用反担保物范围缩小,不利于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向银行融资。

  除了业务范围上的争议,对于资本金及风险准备金的监管也让业界感到紧张。草案提出,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要由银行进行托管。

  成都金控担保公司总经理万福江认为,一家担保公司的业务扩张有一个过程,在前期如果将其资本金锁死,而担保业务也没有达到一定规模,资金闲置成本极为高昂。

  李世奇认为,应该对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进行严格监管,但也应明确可以进行合理的投资。他建议,对担保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实际的资本金规模、担保放大倍数、风险管理水平,确定可投资的额度,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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