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全国财政锐减930亿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系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实施条例”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于今年3月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结束了中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一税两法”并存的局面。
新法出台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研究起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工作也即时展开。
据财政部官员介绍,“实施条例”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一是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二是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三是借鉴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体现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四是努力使实施条例完备具体、内容规范、严谨细致、便于执行,体现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据以上原则,“实施条例”主要细化了如下企业所得缴纳内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等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特别纳税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条件,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同时施行。据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介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25%,而且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了15%的优惠税率等,这些变化将带来减税的效果。据测算,2008年新税法实施当年我国财政减收大约为930亿左右。
《企业所得税法》有8章60条,仅规定了税法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则,如何具体执行则由实施条例予以规范。但“实施条例”出台后,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法》就能得以顺利施行。“操作当中可能还会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一些文件,细化一些操作规定,才能真正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国税总局官员表示,实施条例出台后,还要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予以补充。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还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认为,因新法施行法人所得税制,即大量原在所在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改由其法人总机构汇总纳税,区域税收收入与税收来源背离的情况将趋于严重。可以预见的趋势是,税收收入将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向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转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下,总分支机构只要是“独立核算”,便可就地纳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独立纳税的惟一标准。“独立核算”与否,不再作为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
“现行税制在确定税收归属这个极重要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税收与税源严重背离,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制度性障碍。”前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说。
据了解,在即将公布的“实施条例”中,没有就解决税收和税源背离问题做出制度安排,但对汇总纳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做了一定限制性规定。
倪红日说,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政府坚持了“渐进”的立法思想,即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将形成共识的内容形成法律,对不能达成共识的留待以后逐步解决,“这也是一种非常现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