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银行改制"定位"悬念待解 汇金注资金额未定
记者从进出口银行及财政部有关人士处获知,国务院有关领导已经对进出口银行改革作出批示,确定由汇金公司向进出口银行注资。但目前注资金额还没有最终确定。
记者从进出口银行及财政部有关人士处获知,国务院有关领导已经对进出口银行改革作出批示,确定由汇金公司向进出口银行注资。但目前注资金额还没有最终确定。
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今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率先改革。在汇金公司向国开行注资200亿美元后,国开行转制成为商业银行。
但与国开行的改革不同,进出口银行将不会完全转制成商业银行,依然会保持政策性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行长李若谷此前曾公开表示,进出口银行不可能完全商业化,不会把政策性业务完全取消。
进出口银行人士表示,由于要继续保留政策性业务,进出口银行的改革较国开行的改革要复杂得多。
央行曾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介绍,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围绕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治理结构等主要问题深入调研,推动两家机构扎实进行内部改革,促进其不断改进政策性金融服务。
进出口银行人士表示,围绕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等还存在着争议,有待于在改革过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其明确下来。
“分账经营”
在业务层面,进出口银行已经开始商业化运作的尝试。所采取的经营模式就是“分账经营”。
“分账经营”模式曾作为政策性银行实现商业化运作的一条路径,在政策性银行改革之初就被提了出来。所谓“分账经营”, 即为了实现政策和商业业务的制度性分离,改革后的政策性银行应分设两个账户进行管理,一个是国家账户,一个是银行账户。前者承担政府交办的行政性质的业务,按照政策性业务操作;后者承担市场化的业务,或者是银行自营的业务。
这一模式最初拟在国开行改革时采用。但实行“分账管理”有两个前提,一是有大量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需要处理,二是政策性业务如同过去由国家交办。这两个前提在国开行改革时都不复存在。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政策性金融业务将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各家银行都可以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承担政策性业务。如此一来,政策性业务将不再是政策性银行的专利,分账管理也就不再成为国开行改革的标志性举措。
但在改革后继续承担政策性金融职责的进出口银行,则将采用“分账经营”的模式。“目前,我们的优惠贷款业务和商业化业务已经是两套账,也是两套人马在经营。”进出口银行人士表示,目前已经初步实现了两种业务在风险、收益上的隔离。
上述人士介绍,商业化业务主要来自于优惠贷款业务的衍生。“比如在给了企业优惠贷款后,企业还缺资金,我们就可以提供商业贷款。”
但进出口银行人士也承认,“分账经营”模式也存在缺陷。“现在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对我们有意见了。”
当年国开行在拓展商业化业务时,就不得不与商业银行争夺业务。由于国开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发金融债,而由于国开行拥有国家信用,发债成本较低,因此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去拓展业务。这被商业银行指为不公平竞争。进出口银行无疑也将面临同样的窘境。
法律困境
“注资多少并不是关键问题。”进出口银行人士表示,关键是对进出口银行如何定位。
事实上,定位问题困扰政策性银行已久。包括国开行在内的三家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文件成立的,至今仍没有成文的法律性文件予以规范。
“我们和商业银行有哪些不同,这个一直没有明确。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后面的改革也很难解决根本问题。”上述人士表示,进出口银行改革的意义就是要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位。
上述人士认为,目前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法》,但缺少对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并没有将政策性银行的定位、业务范围等原则性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现在开展的贷款业务都是不合法的。”上述人士表示,现在执行的《贷款通则》规定其实行的范围就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规定另定。但到目前为止,对于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法律文件还没有定出来。
“说白了,我们是没有法律保护的。”上述人士表示。该人士认为,在进行改革时,应该把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等通过立法的形式定下来。这样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上述人士表示,在这些大问题明确以后,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和商业银行区别开来,避免定位不清的问题。
而在汇金向进出口银行注资后,其“金融国资委”的角色将进一步明晰。
目前汇金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大型商业银行、两家证券公司、两家综合性机构和一家再保险公司。其控股参股的六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包括: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