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拒绝调岗被辞起诉获赔74万
2020年3月,张先生入职稠州银行绍兴分行,凭借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营业部副总经理、支行行长等管理岗位,2024年薪酬达38万元,岗位与薪资均处于稳定水平。2024年11月,银行在未与张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将其从支行行长岗位调至客户经理岗位,基本工资从每月19317元骤降至1900元,岗位层级与薪酬待遇出现断崖式变化。
张先生明确拒绝该不合理调岗后,银行于2024年12月向其发出待岗通知,2025年1月又以“持续旷工”为由,单方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调岗及解除合同事宜协商无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核心集中在三点:一是调岗行为的合法性,银行主张调岗系“人事任命”,属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张先生则认为调岗从管理岗变为业务岗,薪酬差异巨大,且未经协商,明显不合理。二是旷工认定的有效性,银行以张先生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认定其旷工;张先生辩称自己始终在原岗位正常打卡出勤,已履行劳动义务,不构成旷工。三是薪酬支付的合理性,涉及调岗前后工资差额、延付工资等费用的核算。
浙江绍兴越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调岗存在合理用工需要,也无法证实张先生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此次调岗不仅岗位层级大幅降低,基础薪酬也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具有惩罚性与侮辱性,调岗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时,张先生正常出勤打卡,银行的旷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张先生支付各类款项共计79万余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银行违法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核心认定,仅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最终判令银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延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74万余元。
法院认定银行单方将张先生从支行行长调岗为月薪1900元的客户经理,且未提供合理用工需求或考核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暴露出金融机构在人事管理中的两大风险:一是调岗程序违规,未履行协商程序直接强制调岗,且薪酬降幅超90%,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侮辱性”;二是旷工认定失当,张先生始终正常打卡出勤,但银行主张未到新岗位报到属旷工。
该案例警示银行机构:一要完善调岗制度,确保程序合规,确因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应留存完整的协商记录、岗位调整依据等书面材料;二要完善内部协商与沟通机制,在面临业务调整或人员优化时,应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申辩权,避免激化矛盾;三是发生劳动争议要应及时启动内部调解程序,争取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纠纷升级至诉讼阶段,需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同时做好声誉风险风险评估与预案,避免因个案处理不当演变为公众对银行“压榨员工”“缺乏人文关怀”的负面刻板印象,进而引发监管关注与舆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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