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09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第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09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第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决结果见下表),并取消联合太平洋集团公司(Allied Pacific Group )(由中联食品(大连)有限公司(Allied Pacific Food (Dalian) Co., Ltd.、中联水产(湛江)有限公司(Allied Pacific Aquatic Products (Zhanjiang) Co., Ltd.)、湛江中联养殖有限公司(Zhanjiang Allied Pacific Aquaculture Co., Ltd)、Allied Pacific(H.K.)Co., Ltd.和皇耀投资有限公司(King Royal Investments Ltd.)组成)、佛山市南海佳鸿水产有限公司(Gallant Ocean(Nanhai), Ltd.)、力嘉纸品印刷工业有限公司(Luk Ka Paper Industrial Ltd.)、Shantou Yelin Frozen Seafood Co., Ltd.和汕头粤兴企业有限公司(Shantou Yuexing Enterprise Company)的行政复审。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03、03061300.06、03061300.09、03061300.12、03061300.15、03061300.18、03061300.21、03061300.24、 03061300.27、03061300.40、16052010.10和16052010.30。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7%~112.81%。2008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3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6.30%~112.81%。
美国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