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丙酮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商务部网站9月10日消息 商务部今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4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商务部网站9月10日消息 商务部今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4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等行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公布了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进口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5.0%—51.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本文来源:商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