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修改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09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国应诉企业对提出的抗辩理由,美国商务部决定修改对华盒装铅笔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2009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国应诉企业对提出的抗辩理由,美国商务部决定修改对华盒装铅笔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中国应诉企业提出的抗辩理由为:(1)美国商务部未使用正确的铅笔板换算百分比;(2)美国商务部未正确计算铅笔板的替代价值;(3)美国商务部既计算了铅笔用涂漆的价值,又计算了用于制造涂漆的进口产品的价值;(4)美国商务部不应夸大盒装铅笔塑料外壳的替代价值。
1993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00。1994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44.66%。2008年1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009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48%~114.90%。
美国商务部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修正结果
中国第一铅笔公司历次抗辩结果:
1997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败诉,单独税率由44.66%提高到53.65%;
2000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败诉,单独税率由8.66%提高到53.65%;
2002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胜诉,单独税率由53.65%降至11.39%;
2005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又拿到0.15%的零关税。
2006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胜诉,单独税率由26.62%降至2.76%。
2007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的反倾幅度为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