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意见和建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不足与改进路径。
综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思路,最大的问题在于这是单方面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的行动,没有得到交易对方国家的制度承认。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将境外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国内化,这不符合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通行做法。估计在香港和澳门之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参与这项业务试点的可能性不大。而在香港和澳门试行,将来的风险比较大。
国际贸易中,银行都是独立进行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用美元等计价、结算乃至进行各种形式的贸易融资,以美元作保证和承诺、担保等。我国要推进人民币贸易结算,必须在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中以人民币来表现,即双边的银行可以开立人民币信用证、保函、对外担保函、预付款保函,对方国家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贸易融资等,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贸易结算。
2008年12月,国务院宣布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香港则申请境外人民币贸易结算首先试点。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期待已久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具体操作办法终于出台了。
但是,仔细研究这个试点办法,要推进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并不容易,这个办法沿用的是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的思路,是在此基础上的完善,而不是从跨境贸易的国际结算通行规则入手来考虑的办法。
此外,该办法只是就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了技术安排,并没有将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与人民币的国际化战略安排结合起来考虑。因此,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进行完善。
一、办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缺乏对方国家和商业银行的制度承认。
《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跨境贸易结算币种的选择,是企业自愿,但对方企业和对方商业银行也必须接受,而且,对方国家的制度要许可人民币在其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允许开设人民币账户而结汇,而且,双边商业银行之间要有人民币授信额度。否则,就不可能选择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目前,我国推行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并没有获得外国政府和商业银行、企业的认同。
2.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人民币业务,难以有实质效果。
《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商业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银行进行人民币支付。这实际是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国内化、中国化,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其实,大部分银行一般不会让别国银行代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这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客户秘密。只有在业务规模小、成本高的情况下,才采取这种形式。正常情况下,这项业务是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也是风险最小的业务,它们不会把贸易业务利润分给代理银行。因此,境外银行一般不会选择中资银行代理人民币业务,这样,也就不会选择用人民币支付,除非以人民币支付能够给其带来巨大利益,而这几乎不可能。
3.《办法》诸多管制规定增加了贸易结算的交易成本,企业和银行未必愿意做。
《办法》第四条规定,试点企业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由六个部门会同审查、确定名单。这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
第九条规定,境内代理银行要将代理协议和被代理行的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管制,增加银行交易成本。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实际是对境外参加银行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资金或融资要求,而且对资金有额度管制,这会增加境外银行的外汇资金头寸成本。
4.《办法》设置对人民币贸易结算总量控制权,不符合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这一思路实际上是在假设贸易结算有风险,需要总量控制。如果假设我国全部贸易都用人民币结算,采取总量控制就不符合我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这实际上是对贸易收支实行数量管制。其实,用美元进行贸易结算没有采取数量控制,用人民币更不需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根本不需要担心本币的风险,只需要担心外币的风险和短缺。
5.在香港和澳门试行人民币结算,其未来的风险不亚于港股直通车。
《办法》第七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经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银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这条规定实际上给予了贸易项下人民币资金在内地和港澳自由流动的通道。由于存在虚假出口而骗税问题,过去虚假出口必须拿回外币获得出口退税,这需要筹集外币,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而现在香港可以以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出境可以通过虚假进口支付到香港,并进入香港股市,当资金从股市退出,要回到国内,可以通过虚假出口而获得高额退税。这样巨大的利益,会加剧人民币在香港和大陆之间的流动,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不利。因此,将来规模做大以后,风险也将增加很大。
综观《办法》的思路,最大的问题在于这是单方面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的行动,没有得到交易对方国家的制度承认。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将境外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国内化,这不符合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通行做法。估计在香港和澳门之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参与这项业务试点的可能性不大。而在香港和澳门试行,将来的风险比较大。
二、寻求捷径,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国际贸易中,银行都是独立进行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用美元等计价、结算乃至进行各种形式的贸易融资,以美元作保证和承诺、担保等。我国要推进人民币贸易结算,必须在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中以人民币来表现,即双边的银行可以开立人民币信用证、保函、对外担保函、预付款保函,对方国家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贸易融资等,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贸易结算。如何实现呢?
1.探索采取主权货币结算制度。
所有货币都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功能,并非只有美元、欧元具有这一功能。因此,任何主权货币都可以作为结算货币和投资货币。为什么主权货币在国内具有计价、结算功能,出了国门大家都相互不信任,而只用美元、欧元计价、结算?这是长期思维习惯带来的错误认识。因此,不同国家之间应该探索建立主权货币结算制度。
2.由政府出面,签署双边平等协议,相互采用本币结算。
目前,可由政府而不是中央银行出面,签署双边贸易本币结算协议。协议承诺对方的货币可以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可以进入对方国的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卖。这样,商业银行之间就可以给予对方本币授信交易额度。如果担心货币的清偿,可以由政府对银行担保,对结算的差额以国际储备货币清偿。例如,中国与马来西亚签署协议,中国允许林吉特在国内结售汇,马来西亚允许人民币在其国内银行间市场买卖。这样,双方的企业和银行就可以开立本币信用证、保函、对外担保,以对方货币进行贸易融资。
如果两国的经济和物价比较稳定,可实行相对固定的汇率,或者实行可调节汇率制度。这样,也可以避免汇率的大起大落,企业更愿意使用主权货币计价、结算。
3.允许对方在本国开立本币账户。
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没有这一条,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就无法获得收益,也就不会愿意使用人民币和持有人民币。因此,采取主权货币结算制度以后,应该允许协议国的机构在本国境内开立本币国内账户,允许本币资金跨境流动。
4.向对方国家开放所有人民币投资项目。
两国贸易所形成的外汇顺差或者外汇头寸,需要有投资渠道获得利益。美元、欧元之所以被国际社会认同,关键就是持有这些外汇可以有多种渠道投资,流动性强。采取主权货币结算,可以开放本国的各种市场,如允许境外人民币投资到我国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境外人民币到国内投资与外币进入中国结汇成人民币投资不同,这是本国货币因为贸易而流出的,对本币的债券市场、证券市场等都不会有风险。这与美国允许境外美元投资美国市场的道理一样,对美国没有风险。
5.探索建立主权货币清算银行。
双边主权货币结算制度建立以后,随着签署协议的国家增多,会带来不同货币之间的结算、清算问题,也会带来资金拆借和往来问题,因此,应该建立区域性或多边性的主权货币结算或清算银行,解决多边货币结算所带来的众多问题。主权货币结算银行是各国参与主权货币结算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各参与国可以以储备货币出资,对可能带来的货币清偿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用人民币直接进行贸易结算,比目前试点方法要方便快捷得多,也容易获得亚洲等国家的支持。同时,可以真正制约美元的滥发,也可以真正规避美元资产的增加,使本国的外汇资产来源和投资多元化,使外汇资产的风险大大减少。
6.取消在香港和澳门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
实际上,人民币国际化,首先应该是让香港和澳门使用人民币,而不是把人民币作为外币在香港和澳门使用。如果香港和澳门都不使用人民币,人民币的国际化不会取得国际社会的信任。
另外,香港与内地的贸易本来就不用美元而是港币结算,不存在很大风险。在香港试点对规避美元风险没有实质意义。
7.积极推进人民币走出国门战略。
为使人民币真正走出国门,用于贸易结算,应该允许境外机构尤其是境外银行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股票等筹集资金,这样,境外企业可以以比较低的资金成本来进行贸易融资。也只有这样,人民币才能真正走向国际。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