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措辞过度“格式化”之失

张明伟 | 2009-09-07 10:01 978

——出口来证引发的思考

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必然会面对如下情况,即其日常业务中总是收到大量形式、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为此,银行建立了固定格式内容的处理系统、制定了符合自身政策的相关条款……格式化的开证措辞,无疑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单证业务的处理效率,进而促进了信用证作为高效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的使用和发展。

但是,开出信用证是否真正标准规范的决定性因素最终还是人。不认真深入地思考分析实际情况,机械地使用所谓标准条款,开证措辞过度“格式化”,很有可能带来问题并影响开证行的形象和利益。

下面是以一家香港著名银行的信用证为例,探讨一下开证措辞过度“格式化”之失,希望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信用证相关部分电文Swift Output : FIN 720 Transfer of a Doc Credit
40B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52D   Issuing Bank SSSSHKHHXXX
47B   Additional Conditions
1.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ON OUR PART, WE HAVE RECEIVED
INSTRUCTION FROM UAG LIMITED TRANSFERRING TO YOU PART.
2.PLEASE NOTE THAT THE PRIME BENEFICIARIES ARE REQUIRED TO
SUBSTITUTE CERTAIN DOCUMENTS FOR THOSE OF THE TRANSFEREE AND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FTER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CREDIT
OPENING BANK.
3.DOCUMENTS WILL NOT BE CHECKED BY US AND WILL BE FORWARDED TO
CREDIT OPENING BANK FOR PAYMENT/ACCEPTANCE.

上述转让证条款明确表达了四个方面的意思,我们逐一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声明并未加保兑。当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时,该证要么是保兑的,要么不是,这取决于原证中是否有加具保兑的指示,以及转让行是否同意该要求。UCP600 38g款规定:“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的话)。”但是如果转让行并未保兑原证,UCP并没有要求,已转让信用证必须表明这一点。尽管如此,就目前的实务而言,绝大部分转让行都愿意向第二受益人强调其未保兑的事实。

第二、声明本方无责任。与一般的指定银行或通知行相比,转让行需要做出的行为有很大的特殊性,比如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经过适当修改条款的原证)通知给第二受益人,但如果转让行没有加具保兑,其地位和责任只相当于指定银行或者通知行(除了第二受益人必须向其交单外)。

第三、声明收款后付款。国际商会曾有意见指出,这种条款是在转让行没有加具保兑的情况下的典型条款。与其说这一条款反映了转让行在UCP500 48a款下的地位,不如说它强调了其作为UCP500 10c款规定的指定银行的地位。如果他同意转让,它也仅仅是在48条其他款项以及UCP500其他相关条款范围内,以其所愿意的范围内办理转让。

第四、转让行声明只转不审单。UCP600 38i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 这一规定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一、该款规定的前提是第二受益人交单本身不存在不符点;二、该款所指不符点特指,1.第一受益人发票本身存在的不符点;2.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与第二受益人提交其他单据之间存在冲突(非转让证特性造成的开证行所必须接受的不一致);三、根据第二点,转让行需要审核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四、根据第一点和第二点,转让行在替换单据前应已审核第二受益人的单据。 UCP600及之前的国际商会正式意见,都主张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转让行负有注意义务,应审核单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但实际上转让行审单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情况都是UCP没有涉及的,可能给自身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损失,需要转让行按照自己的内部政策来把握。例如第二受益人交单不符的后续处理;转让行审单错误(如将第一二受益人的相符交单认为不符,或相反)及后续操作的影响;转让行如何保护提交相符单据第二受益人等等。基于可能导致这些不确定的风险,有些转让行显然不愿意承担任何审单的责任,因此少数国内外银行通过在信用证规定只转交而不审核单据的措辞来对UCP600 38i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该证使用的是在已转让信用证中司空见惯的格式化措辞,即使个别内容存在争议,但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问题。如果分析到此为止的话,我们也就只能得出“开证措辞格式化”的结论,谈不上什么失。但发人深省的是,办理这笔信用证转让的银行恰恰就是SSSS—开证行,该行忽视了它转让的是其自身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而不是其他银行开立的未保兑信用证的事实。如此,这个“失”就显而易见了,开证行声明不保兑自己的信用证,不是自欺欺人吗?开证行声明自己无责任,不是自相矛盾吗?开证行声明自己先收款后付款,不是自作聪明吗?开证行声明自己不审单,不是自讨苦吃吗?

文:中国交通银行 张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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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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