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安排7亿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等

2009-09-03 09:14402

中央财政首次设立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7亿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等。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解决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题,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根据通知内容,中央财政首次设立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7亿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等。   

  融资担保费用方面,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方面,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照实际缴纳保险的50%予以补贴。

  为强化保险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了6家保险公司承办此次保费补贴项目,分别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向以上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险并以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保费补助。(记者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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