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应引导资金“向下走
当前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主要应当致力于促进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的发放、致力于让民营中小企业也能“享受”直接融资。
近日,国务院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六项措施,从整体上优化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和融资环境。笔者认为,当前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主要应当致力于促进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的发放、致力于让民营中小企业也能“享受”直接融资。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着力:
坚持引导资金“向下走”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坚持引导资金“向下走”的政策方向。事实上,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是摇摆的,往往只有当大批中小企业陷入困境时,才会重视一阵子,过后便又“忘记”。有时,甚至把中小企业作为调控的“牺牲品”。比如,2007年秋冬至2008年上半年的货币政策,其政策效果是严重不对称的,名曰“适度从紧”,实际上只是“紧”了民营中小企业,而那些大企业尤其国字号垄断企业并不“紧”。结果造成大批民营中小企业倒闭或者形成严重“内伤”。目前的中小企业倒闭与当时留下的“内伤”是有一定关系的。
总之,我国的金融政策应当始终不渝地引导资金“向下走”,使资金更多地进入县域,流向低端客户,如民营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农户等等。要采取“标本兼治”的综合性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金融的作用,同时也要辅之以必要的“倾斜”支持政策。此外,还应注意,不要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与“金融支农”对立起来。这两者是引导资金“向下走”中的不同层次,应当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统一在引导资金“向下走”的国策里。
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首先,促进小型银行机构健康发展,帮助、督促其确立合理的市场定位。这里,“小型银行机构”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总资产不足1000亿元的城市商业银行。囿于其规模小,只能与大银行“错位竞争”,从而成为发放“小企业贷款”的主力军。如浙江省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存款余额不足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15%,但其“小企业贷款”余额则占全省金融机构的70%。
浙江省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基本良好,规模最大的杭州银行、宁波银行的户均贷款也只有500万元上下,台商行、泰隆、民泰则不到50万元,其余城市商业银行则在100-400万元。其他省市也有一些市场定位很不错的城商行,如四川省南充市商行、江苏省长江银行等。但也存在一些市场定位偏“高”的城商行,比如有的城商行存款余额仅100亿元左右甚至更少,而户均贷款却在1000万元以上。为此,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那些市场定位合理的小银行加快发展。
其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县域小型商业银行,试点三年来,已经显示出良好的生命力和作用。比如浙江省的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开业13个月,存款已超过11亿元,贷款已超过9亿元,户均贷款不到65万元,并且在当地发挥出“鲶鱼效应”。
从已有的实践经验看,办好村镇银行关健在于:选择资质良好的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并且确保其主导地位不受侵犯。“资质良好”是指自我约束能力强、不良资产率低、又有良好的贷小户的“机制、理念、技术”。目前,应当结束“试点”,转入“正常发展”;停止要先将“指标”报国务院审批的做法,改为只要省级政府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便可以由银监部门直接审批;以便早日达到全国2000家的初步目标。
再次,要用相对稳定的优惠政策引导资金“向下走”。“贷小、贷农”的费用大,成本高,容易亏损,这是一些小金融机构偏好于“垒大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引导资金“向下走”,必须有相应的优惠支持政策配套。
具体说,优惠支持政策大体可以如下设计:5万元以下贷款,税收全免,存款准备金全免;5-50万元贷款,税收4折,存款准备金全免;50-500万元贷款,税收8折,存款准备金减半;新建的村镇银行及其他小银行机构享受财政补贴三年。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决定是否给予贴息和贴多少。
与此同时,加强与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好“一行三会”关系。随着“引导资金‘向下走’政策”的推行,县域中的金融业务量、金融创新及小金融机构数量势必有较大增加,金融监管任务也必然加重。然而,目前县域中的监管力量相当薄弱。同时,央行县域支行人力的作用却尚未充分发挥。央行是掌管货币政策的,货币政策的执行离不开金融监管,因而央行需要与“三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此外,还需注意适当调整邮政储蓄银行资金的管理办法;严格查处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科学、健康地发展担保公司;因地制宜、鼓励金融创新。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第一,开放股票一级市场,让中小企业也能利用股市筹资。应当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依法发起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且发行实行登记制,无需审批。同时,“上市”与“发行”分开,公司“发行”后,必须经“公告牌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台阶的考验,逐级胜出才能进入主板、二板或者创业板。证监部门则对发行全过程进行监管,查处发行公司、发行代理商、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样做,不但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而且能够十分有效地促进“成长型”小企业的成长;能够使风险投资有良好的退出渠道,进而有效地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以造就一批真正的“草根”银行。“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是指三种人:一是“下海”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二是遵纪守法、信誉和资质良好、无不良纪录的原来从事与金融相关行业者,如民间借贷人、典当、担保业从业人员,等等;三是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业的原工商企业主。这三种人可以作为主发起人,拥有村镇银行20-30%的股份。这种由自然人发起组建的村镇银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必须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建议该类村镇银行的初始资本金上限,一般可以定为3000-5000万元。
第三,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地方性小型银行机构,尤其是“开放”村镇银行后,十分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配套,以策金融稳定。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当充分汲取国际经验并结合实际国情。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要确认,存款保险不是万能的,只能承担“单纯型流动性风险”,不能承担“资产风险”。因而投保是有“门槛”的,达不到一定监管标准者不予保险;监管指标滑落到一定程度后要“撤保”。被“撤保”的银行机构要进行清理,或者“救助”、或者“清盘”。二要确认,不能搞“抽肥补瘦”、“一平二调”。也就是说,我国的存款保险公司应当有“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层次,两者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出资;前者承担全国性银行机构的存款保险,后者承担省内地方性银行机构的存款保险;两者以“再保险”形式“链接”。(作者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浙江省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