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的避风港

2009-08-31 17:30784

当前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了国内出口企业防控贸易风险的避风港。它不仅可以让企业避免因大宗货款损失而陷入困境,也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单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融资难题,成为了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信用环境恶化,我国出口贸易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和结算风险。在危机阴影的笼罩下,我国出口企业对欧美日三大经济体的出口出现了较大的波动,企业出口订单骤减,交易受挫。国际市场上原油、钢铁、黄金、铜等大宗商品价格暴跌,导致国外买家违约风险急剧升高。

  其次,国际市场信贷紧缩使得国外买家资金链紧张,拖欠货款、赖账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企业甚至面临交易对手破产的危机。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银行频繁陷入资金困境,以往贸易中较为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难以为继。随着众多大型商业银行信用等级的急剧降低,信用证交易的收汇风险正在不断加剧。

  再次,国外货币大幅贬值,出口产品价格下降,相对减弱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导致企业订单逐渐减少。国际市场需求的进一步萎缩,使得一些企业为争夺市场不顾出口收汇风险签约出口。

  另外,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信用水平较低,可抵押物少,获得银行融资难度大,制约了他们进一步的发展。

  以上种种因素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国内贸易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受金融危机波及,出口订单急剧下滑、赊销账款追不回、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正困扰着无数的进出口企业。当前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了国内出口企业防控贸易风险的避风港。它不仅可以让企业避免因大宗货款损失而陷入困境,也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单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融资难题,成为了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它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之后在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至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些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1/3。 

  我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市场。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我国,近几年来承保规模占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今年以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逐月扩大,1至6月份,累计支持出口242.1亿美元,同比增长31.5%。同时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信用保险,其中以中小企业增加数量显著。据中信保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累计新增客户2000多家,同比增长2.1倍,超过2007年全年新增保户数量。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客户是中小企业,其中适保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占保户总数约为80%。 

  此外我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信用保险的覆盖面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在5月底的时候,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改善信用保险政策的三大具体举措,首先将今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由上年的432亿美元提高到840亿美元,使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由目前的6.5%提高到15%左右。其次,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拟下调30%左右。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费率为6%-7%,下调之后保险费率将不超过6%。第三,鼓励金融机构以保单贷款、出口订单抵押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出口企业融资。可见,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为促进出口,稳定外需的良苦用心。

出口信用保险让企业受益颇多

  1.保障收汇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企业将收汇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企业在履约的前提下,逾期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索赔解决,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收汇风险,保障了企业资金的回笼和利润的实现。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还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2.提高企业风险防范体系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出口信用保险其实是一个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过程,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出口商的信用额度要做出评估和判断,督促出口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要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

  3.提高市场竞争力

  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出口企业以各种优惠条件来争夺市场,其中优惠的结算支付方式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而支付方式的灵活性带来的副作用便是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则解除了出口商的后顾之忧,使收汇风险一保了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这样出口企业可以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抓住基于,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4.有利于获得融资支持

  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申请出口信贷的时候,银行会综合考量企业的资信水平,由于担心收贷风险,银行往往会延迟或拒绝提供融资行为。而在出口信用保险下,企业将已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权转让给银行,这样出口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得到了提高,银行所面临的收贷风险大大降低,相应的企业也可以较容易的获得优惠利率的出口贷款等金融服务。出口信用保险变相的将应收账款转化成了一项有价值的抵押物。

  总得来说,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的同时,利用银行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提前将出口应收帐款转换为流动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能提升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规模。

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融资另辟蹊径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解决出口企业融资难,于2003年正式推出的一项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是指出口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先支付给出口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根据相关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销售商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融资基础。以前银行担心承担坏账风险,一般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缓解了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结合在一起,在直接保障了出口企业收汇安全的同时,也间接的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以固定资产为担保抵押的融资模式。而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银行一般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企业可以通过中国信保的搭桥以少量的融资成本发挥杠杆作用解决资金瓶颈,加速资金周转。这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使贸易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例如:有一家出口贸易公司A,该公司采用90天远期承兑交单的方式向南美地区出口产品。南美地区是收汇风险较大的地区,承兑交单也是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A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原先为200万美元。其为了扩大业务规模,要求银行提高授信额度,但考虑到企业的授信额度担保条件有限,以及南美地区进口商信用风险等因素,银行拒绝为其增加授信额度。当A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之后,以上的情况就发生了改变。投保之后,A公司可以和中信保、银行共同签署《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协商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中信保将赔款支付给银行。由于有了收汇保障,银行同意提高A公司的授信额度。

  除此之外,如果当A公司面对进口商延期60天付款的要求时,其也可以投保信用险。投保出口信用险后,一方面保险公司会协助企业对国外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另一方面,当外国进口商在60天后拒付货款时,A公司还可以向中信保申请赔付,最高可按货款的90%赔付。同时,有了保单之后,企业还可以在货物装船的当天,向银行申请贷款,最高可以申请应收货款80%的贷款额度。这样,A公司就可以提早实现资金的融通。

  另外,由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得到了政府扶持,因此相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如此以来企业的融资成本下降,利润增大。目前在上海地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其所缴保费可在国家商务部拟下调30%的基础上再下调50%,与去年相比保费累计优惠达到了65%。每笔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没有定数,目前销往欧美国家的企业投保的90天之内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为0.5%。单笔保费受到订单期限、出口的对象国家和地区、买家的资信状况与支付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附注:

  原本出口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只是为了应收账款得到收汇风险的保障,可随着融资难困扰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如今信保的融资功能也日渐突出。信保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以其“保险+融资”的特殊功能,为许多企业雪中送炭。今年1至6月中信保为企业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金额约2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近20%。可见当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信保融资来打破融资难的“瓶颈”,使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

  附录:出口企业如何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银行融资

 申请条件:

  a、具有出口经营权;

  b、有关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取得有关单据;

  c、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完成出口申报并缴纳保费;

  d、愿意将出口信用保险单项下有关赔款转让给银行,并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意;

  e、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基本融资条件。

 申请程序:

  a、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同时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b、信保公司核定具体每一买家的承保额度,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c、企业、信保公司、银行三方签定《赔款转让协议》,明确融资范围;

  d、企业出口后向信保公司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凭出口申报单到银行融资。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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