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总投资5000万以上拟建项目须上报

2007-11-22 15:43287

  严格规范项目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本报记者 高建锋 北京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

  通知指出,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我国城镇新开工项目同比增加13.4%;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26.5%,增速比1-9月份提高2.3个百分点。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除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外,还应按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同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情况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此外,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国办强调,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资料显示,2004年以来,国办多次在城镇投资增速高企时发文提出相关要求。比如,2004年4月27日,国办下发《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6年6月13日,国办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上述文件下发后,城镇投资增速迅速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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