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2009-08-29 16:35 1328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国际贸易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很不稳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从完善市场、控制风险、加快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上加以应对,以加快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国际贸易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很不稳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从完善市场、控制风险、加快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上加以应对,以加快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国际保理,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出口商利用商业信用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立即或远期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保理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I,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

  一、我国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

  (一)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

  中国的保理业务总额在世界上所占的比例还不到1%,这和我国作为第3大贸易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中国银行于1992年在国内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加入FCI,成为FCI的正式成员。之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也陆续参与了此项业务。1995年5月,中国银行也启用了EDIFACT系统与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保理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在信息传递上更加及时、准确。但是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是很不稳定的,按照FCI 的统计,2001年中行、交行的保理业务额为4000万美元,2002年下降到1500万美元,2003年和2004年也分别为2000万美元。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结算量的很小比例。

  (二)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

  1.信用风险控制不健全。信用交易在我国当前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

  2.保理业务立法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管理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这些规则尚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尚需要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

  3.保理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设施尚不完备。能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的因特网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自然也渗入了保理业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网上交易成为满足客户要求,战胜竞争对手,占有市场的又一利器。而我国商业银行与各国保理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降低了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相对落后的硬件设施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保理业务走向国际市场。

  4.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保理人才队伍。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在实践中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

  二、我国的应对措施

  我国的保理业务还处于发展阶段,业务量低,开展的区域有限,但是国际保理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力发展保理业务是国内各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对于今后保理业务如何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断完善保理市场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份额的迅猛增长,我国必然要建立与增长相适应的、和国际接轨的现金国际结算工具。在这一环境下,单纯依靠我国企业自觉转变交易观念,改变传统交易习惯不能适应这一发展。政府必须出台扶植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利益驱动机制,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在我国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办、金融创新业务品种推出的审批问题上,金融监管当局可在各商业银行实行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给予尽快批准。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还应当努力改进信息调研工作,提高计算机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广泛运用世界各地的代理行网络和保理商网络,为客户提供及时、可靠、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保理风险控制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在做保理业务时必须做好信用风险的防范,银行应该对销售商、购货商的资信进行评估,核定保理信用额度。其次,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其微观角度来看,都需要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出台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基本操作规定,以规范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同时加强保理业务的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通过配套的法规建设,可以保证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减少甚至避免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同时可以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优势,提高国际贸易份额。再次,促使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商业银行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共同遵循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惯例。

  (三)加快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首先,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商业银行可以邀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国外大保理公司人员来介绍国外开展保理业务的最新动态,请国际知名专家到我国各地举办各类保理业务培训班,组织人员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保理课程学习、考试,通过考核挑选高学历、高智商的人进行有目的的培养、锻炼,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另外,国内同行之间应定期进行业务研讨,磋商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其次,在内部管理上,一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机构可考虑设置专门机构,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另一方面在国际保理业务的定价问题上,可参照国际标准再加上对本行开展该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确定合理的价格,同时对在不同目标市场的客户体现差别定价策略,甚至可与单一大客户协商来确定价格。

  再次,就近年来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的直接起因看,70%的国际拖欠是由于对客户资信不掌握, 25%是产品质量及货期方面。可见,要想成功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做到:一是切实加强国际贸易风险意识及防范措施的教育;二是严格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

  三、结论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受到银行内部及整个社会经济大形势的限制,要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必须从政策上、法规上、观念上、人才上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积极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建设,同时促使商业银行自身尽快采取措施,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及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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