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策略探讨

2009-08-29 16:241316

内容摘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业务,既对进出口商具有明显的优势,又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收益。但在我国发展十分缓慢。本文通过分析中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存在问题,提出了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资商业银行 国际保理 策略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国际市场也正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贸易企业的需要,随之而来的一种新型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保理在贸易领域展开。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既能保证出口企业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企业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它对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提高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贸易企业所接受。同时它对于丰富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经在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正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和国内外贸易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双重挑战。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应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在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开辟一项赢利性较强的中间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分析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银行作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Open Account,缩写为O/A)或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缩写为D/P)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集多种服务功能于一身,与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相比(L/C 、O/A、D/P等),对各方当事人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对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的货款(或服务费)的收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可为新的或现有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0/A、D/A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出口额,扩大利润,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或处理售后管理工作,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将单据卖断给银行保理商后,只要其商品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就可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银行保理商对其没有追索权,全部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银行来承担。
对进口商而言,国际保理节省了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支付保证金的手续和费用,简化了进出口手续,提高了效率,进口商可凭其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而获得买方信贷,无须抵押,买方在付款前已收到货物,有时间和机会检验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因此为买方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
对银行保理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有效地开拓中间业务,增加收入,吸引优质客户,因为申请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都是那些交易金额较大、业务经验丰富、经营信誉良好的大型外向型企业,属于银行积极争取的客户群,保理业务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与抵押放款之间的融资行为,因此可以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

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保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际保理业务在发达国家已是一项非常成熟的业务,在国际结算中占有的比重大大的超过了其它的结算方式,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业务。虽然近几年我国的保理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但是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质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营范围狭窄、品种较少、规模很小,阻碍了中资商业银行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赊销记账和承兑交单交易量的增加,如果中资银行不尽快发展保理业务,从长远来看不仅会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也会使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直接会导致一些黄金客户转向外资银行。

(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并接受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但由于这个公约和规则是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习惯和风俗等制定的,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情且操作性较强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法律体系,这样会出现一旦发生保理业务下合同纠纷时,监管和司法部门则较难区分作为保理商的银行和客户的责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这种状况明显不利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我国当前急需建立指导保理业务顺利发展,并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无法可依的现状,以此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推进这项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三)缺乏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种功能,且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熟练的英语、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我国较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但保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其对国际协定的不了解、业务经验不足、国际交流的缺乏、实务操作较少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也制约了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四)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上的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所以虽然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事先己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与评估,并规定了信用额度,但银行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大于信用证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因为在O/A、D/A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一旦进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产倒闭无力付款,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就必须自己负责偿付。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外凭单付款后,如遇到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则可扣留进口商所交的开证押金,而且由于货运单据在开证行手中,开证行可凭单据提货并转售货物,用所得的货款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而保理商则没有这种权利,因此作为保理商的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再加上我国银行的国外代理行较少,在世界各国分布也不均匀,所以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致使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风险更大。

加快发展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策略

(一)积极开发保理业务的新品种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压力。而客户的需求是千变万化的,所以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群体的细分,深入分析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并开发和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组合,满足目标客户的特定需求。
此外,银行也应积极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路子,拓宽新的保理业务品种,降低风险,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其微观发展的角度来看,都需要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各家商业银行在引进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其它国家的一些普遍做法,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和主管部门共同研制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规程。如中国银行1998年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等等。但这些都是各家银行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自己制定的,缺乏统一的标准,这样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就难以很好地处理。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推动我国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

(三)积极培养高素质及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多方面的知识,是一项操作性、综合性很强,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新业务,所以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要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各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派人员到国外学习,掌握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也可以邀请外资银行的保理业务人员或知名国际保理业务专家来华讲学,举办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利用外资银行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我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现在我国有多家商业银行引进了战略投资者,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

(四)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承担了出口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必须做好业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做好对债务人和对应保理商的资信调查。目前,资信调查是银行保理商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首先,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将直接决定银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账款。而银行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取决于银行保理商所核准的信用额度。因此,作为银行保理商核定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主要根据,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所以银行保理商应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债务的集中程度,销售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其次,选择资信状况好、对抗风险能力强的保理商,是防范对应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的关键。所以出口和进口银行保理商要慎重选择对应的保理商,事先对对应的保理商的资信状况、风险对抗能力等作严格的审查。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不同的保理类型,银行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商保理模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模式优于无追索权的保理模式。因此,银行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
3.签订好保理协议。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由于银行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银行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银行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销等。

参考文献:
1.张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策略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2)
2.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3(6)
3.张肃,金喜在.我国需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J].工业技术经济,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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