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企业并购控制法律审查要点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墨西哥位于美洲中心地带,是拉美经济大国。墨西哥具有可观的经济体量及增长潜力,能源、电力、电信市场不断开放,基础设施、汽车、航空等领域的投资机会不断增加,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投资。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100%投资绝大多数行业。为吸引外资,墨西哥采取了以下激励措施:机械设备、原料、零配件等进口免关税。根据产业优先发展计划,为产业出口制造商进口原料或机械设备提供优惠条件;银行分担投资开发风险,以促进外资公司发展并加强其财务能力;部分州政府采取奖励投资措施以吸引更多外资,如降低土地价格、赞助劳工训练计划经费、改善工业区的基础设施等。中国是墨西哥第二大贸易伙伴,墨西哥是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1.企业并购控制的核心相关法规
在墨西哥立法部门经过数十年的相关立法实践后,作为企业并购控制的核心法律文件《联邦经济竞争法》(Federal Economic Competition Law,以下简称为“竞争法”)于2014年5月出台并于同年7月正式实施。竞争法的核心延续了墨西哥原先法律中的核心理念,即使用集中(Concentration)的概念及相应分析来实施对企业并购行为的管理。在竞争法下,法律可管辖的集中(Concentration)行为十分广泛,除了常见的企业合并和股权收购行为外,还包括了控制权变更、资产收购、信托份额收购等其他类似方式。
2. 企业并购控制的主要管理部门
目前在墨西哥管控企业并购的核心部门是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Federal Economic Competi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COFECE”),负责在竞争法的对企业并购交易的审批、管理、统计和咨询的职能。同时,基于墨西哥政府于2013年对电信部门进行的深化改革,墨西哥专门成立了针对电信行业的并购控制的管理部门,即联邦电信协会(Federal Institute of Telecommunications,以下简称“IFT”)。两个部门按照行业分属职能,IFT审查有关电信行业的企业并购行为,其余行业的并购交易则由COFECE审理。
3.企业并购审查的方式
在竞争法下,墨西哥对企业并购的管理方式主要是由企业事前报告主管部门,在企业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并完成交易。
对于企业事前报告又有两种,强制性报告和自愿性报告。
a. 强制性报告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并购交易的金额及交易标的的相关财务数据,通常而言,交易金额在七千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均需要由交易方在交割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强制性报告。强制性报告的其他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资产的数值,以及标的公司在墨西哥当地的营收数额等财务数据标准。 b. 竞争法下并未提供企业自愿性报告的选项,但在实践中,即使有关交易并没有达到需要强制报告的相关标准,但是交易双方同样可以“自愿”地提交报告,以避免未来COFECE或IFT以其他兜底性标准认定相关交易需要强制提交报告而对交易方造成的风险。通常COFECE或IFT也会对自愿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也起到了就交易法规的解释和咨询作用。
4.企业并购审查的主要标准
根据竞争法,对并购交易审查的核心原则是该等交易是否会损害市场和行业的竞争性,造成行业垄断或减少消费者选择等因素。
COFECE或IFT对并购交易的审核测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a.该等交易是否会影响到市场上的定价能力,或影响相关商品的产能; b.该等交易是否会导致相关企业有能力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该等行业,或对其他企业进入该等行业造成足够高的行业壁垒; c.交易方达成该等交易的目的和结果是否有垄断行业的嫌疑(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在对并购交易的审核测试中,COFECE或IFT会使用赫芬达尔指数(HHI)来作为量化测试的主要参考标准。
5.相关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竞争法而完成的交易,无论是在报告后未取得相关部门同意便完成的交易,还是应进行报告但没有履行报告手续便交割的交易,在竞争法均被认定为非法交易(Illegal Transaction)。对于非法交易,COFECE或IFT有权要求各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即撤销交易;同时有权向交易各方处以罚金,罚金最高为相关实体在墨西哥当地市场上年营业额的8%.
6.竞争法下企业的司法救济手段
若交易相关企业对于COFECE或IFT的决定存疑,除了与COFECE或IFT进行交涉等行政方式救济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救济,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方式。
但比较特别的一点是,根据墨西哥在2013年最新的宪法改革,在竞争法下乡=向COFECE或IFT提出的诉讼必须通过一种“间接地宪法诉讼”方式获得救济,该等诉讼将直接在宪法的层面下由专业的法官和法庭进行审理。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企业并购公平性要求以及促进企业并购的规范发展,目前墨西哥司法部门已经在主要城市设置了专业的巡回法庭以及地区法院,专门管辖经济竞争和电信行业的企业并购法律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若交易双方对于主管部门所处的罚金等惩罚措施不服进行诉讼的,该等惩罚措施在案件终审前均不会得以实施,会等到最终确定判决结果后,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再视情况执行。
资料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LexisNexis律商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