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发布
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其中提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商业保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业务创新;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等融合发展,促进地方金融区域协同发展和交流合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