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你收到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需要区分情况!
情况一
若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
若是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情况三
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0%。无需取得个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去税局开通汇总申报功能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汇总申报个税就可以。
情况四
企业发放消费者的类似于购物满100元派发30元购物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来源:老三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