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结算产品

2007-11-21 20:52624

> 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特点: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有条件”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依据进出口双方的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其独立于进出口双方的买卖合同。

进口开证:是指我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信用证,凭议付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保证对外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

1.进口商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经贸部允许经营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如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为外资企业)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开证申请书
外贸合同
进口批文(如为国家规定的特定商品)
备案表(如进口商不在名录上或有其它需备案的事项)
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商提供足额反担保

(1)保证金专户存款
账户币种: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意大利里拉等可自由兑换货
币保证金种类:a.活期保证金 b.定期保证金
利率:活期或定期利率
(2)我行定期存单、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
(3)综合授信额度

3.我行按照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

4.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到达后,经我行审核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可对外付款/承兑。
出口来证:是指开证行直接将信用证开给我行,由我行通知受益人(出口商),或出口商将单据提交至我行,由我行验单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a. 出口来证通知:开证行直接将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至我行,由我行通知出口商领取信用证
适用对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其经营权限范围内
我行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关条款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接到我行通知后,可到我行或联络就近支行帮助领取密押核符的信用证
b. 出口议付: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船、制单后,将单据提交我行,由我行审核并由我行寄单、索汇。(该信用证不限于我行通知的信用证)
适用对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其经营权限范围内

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并填写交单联系表,连同单据交付我行我行在检验单据无误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收妥款项后,我行扣除相应费用,将余款划至出口商的账户。
 
 
> 跟单托收
(1) 进口代收:国外托收行将单据寄往我行,由我行根据托收指示向受票人(进口商)提示付款或承兑。
特点:
a.银行代进出口双方传递单据
b.是一种建立在商业信用上的结算方式

产品细分:
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代收行在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后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给进口商
承兑交单:代收行在收到进口商的付款承诺后即将全套托收单据交给进口商
适用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
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后,按照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承兑进口商向我行办理付款/承兑手续,并提供合同后,我行放单。
付款交单方式下,我行在收到进口商提交的付款确认书和足额货款及我行费用后,我行释放全套单据。
承兑交单方式下,我行在客户已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将全套单据放给客户。

(2) 出口托收:出票人(出口商)在备货、装船、制单后,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提交我行,由我行代为向国外收款。 
产品细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适用对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其经营权限范围内。

办理手续:
出口商依据提交的单据填写交单联系表,注明托收方式连同单据交付我行。
我行在检查单据无误后,根据出口商的指示向代收行寄单。
收妥款项后,我行扣除相应费用,按照出口商的指示将款项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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