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8月24日下午,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他提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行时有基础条件和市场需求的,试点的指
8月24日下午,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他提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行时有基础条件和市场需求的,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在可控风险下进行自由贸易化。
李波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是符合需求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也比较大,因此,国内的一些企业,包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另外,从1996年以来,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港澳个人人民币业务开展几年了;此外,边贸人民币结算也有一定的经验。
试点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总体来看量还不是特别大。李波表示,一是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
至于下一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如何推进,李波说,目前看来,企业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除了广东省和上海市之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同时,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
在商业银行如何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服务的问题上,李波强调:境内结算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同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对贸易单证和人民币收付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有关信息”三大义务。境内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银行进行人民币支付;提供人民币购售;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在实现“贸易便利化”的指导思想下,李波说,《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便利企业的措施和制度。比如说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也就是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为方便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试点企业资金可以存放境外,且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备案。
李波表示,总体上看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没有增加企业的困难,而且降低了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的成本。现阶段可能是因为刚刚开始,有些企业对具体的政策和制度还不太熟悉,可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误解。但是,随着试点的推广,加上我对试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宣传,制度将更加便利企业、便利对外贸易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