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有三项职责
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 李伟]海关有三项职责,海关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一是向人民银行提供无外汇核销单的人民币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人民银行用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用以审核贸易的真实性,进行风险防控。
二是海关通过人民银行提供的试点企业跨境贸易实际收付人民币的数据及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析,打击价格瞒骗。
三是协助审核试点企业。审核试点企业从海关方面来讲有以下几个指标:一是在该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记录,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较高的企业;三是产品符合国家政策,国际议价能力较强的企业;四是在国际贸易、税收贡献、人民币结算规模等方面具有开展试点工作基础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