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2009-08-25 11:26751
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一个沙发]请介绍一下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李波]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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