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一定基础
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一个沙发]请介绍一下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 李波]关于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简单讲就是两句话:一个是有需求,一个是有基础。有需求的意思就是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咱们国家的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同时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也比较大,所以国内的一些企业,包括咱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
第二句话是有基础,这是什么意思呢?从1996年以来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这已经有十几年了;另外就是港澳个人人民币业务开展几年了;还有就是边贸人民币结算也有一定的经验。所以有了一定的基础以后推出这个《办法》也就比较有准备了。
所以在今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委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来的。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个是试点企业的选择;二是清算模式;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五是出口退税的政策;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七是实行总量控制;八是信息共享;九是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