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扩大试点
除广东省和上海市,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同时,已与中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
继上海与广东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望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8月24日,央行官员在中国政府网访谈中表示,央行将会同其他部门,提请国务院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范围,包括扩大境内试点区域、境外试点区域和企业试点范围。
央行条法司司长李波介绍,目前企业的积极性很高,除广东省和上海市,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央行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同时,已与中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央行正在对此进行研究。
7月1日,央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6日,上海开通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月7日,广东省四个城市开始进行试点;7月14日,上海市和广东省推荐的365家企业,获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李波说,下一步,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有望被纳入试点范围。他说,试点开展一个月来,总体来看量还不是特别大,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时间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有限,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还未完全出台。如央行正在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也正在制定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
李波介绍,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此外,在实际业务中,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不需审批,只需备案,在货物出口210天之内,试点企业如果没有把人民币汇划回境内,就应该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将境外留存人民币的情况进行备案。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李波表示,跨境贸易风险可控。央行主要有四个措施,一是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二是试点初期适当控制试点企业数目和试点的总体贸易规模,对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资金拆借等实行额度管理,以间接控制试点规模;三是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试点在贸易项下进行,防范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资金相互混淆;四是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并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在访谈中介绍,今年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形势非常严峻。1月-7月,我国进出口总额11467.1亿美元,同比下降22.7%。其中,出口6271亿美元,下降22%;进口5196.2亿美元,下降23.6%。外贸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十分突出。根据商务部对近2000家重点联系企业调查统计,今年上半年,企业平均出口利润率仅为1.5%,同比下降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