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占营收比例高达296%,IPO成功过会
(1)结合发行人已有客户以及目标客户的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尤其是委外设计费用投入比例)、车型开发周期等,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市场容量,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盈利的市场环境及行业环境;
(2)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委托发行人进行整车设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自身的竞争优势,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获得主要客户订单的能力;
(3)说明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2019年第三季度以来新能源汽车销售大幅下滑,以及汽车行业整体增速下滑等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客户对新车型的研发投入,进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4)结合部分新兴汽车生产商的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说明发行人对该等新兴汽车生产商的订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说明新能源汽车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在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降价获取订单短期突击销售的情形;
(2)阶段性验收确认方式下燃油车设计和新能源车设计各服务阶段毛利率是否支持发行人相关披露,不同报告期同一阶段毛利率波动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结合新能源汽车客户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说明期末应收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新兴汽车生产企业货款的账龄、逾期情况;若存在逾期,说明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坏账风险,相关坏账准备是否足额计提;
(2)结合截至目前新兴汽车生产企业的期末应收货款、未结转劳务成本余额以及在手订单履行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因新兴汽车生产企业持续经营风险而导致订单无法继续履行,已投入成本无法收回的情形,对发行人业绩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是否符合返程投资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2)宣奇武等7名境内自然人未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阿尔特开曼部分资本变动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截止目前未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2011年3月阿尔特开曼将其所持阿尔特有限股权转让给阿尔特投资及弘达义茂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4)认定上述行为所涉主体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外汇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缴税款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连续三年为负数的原因和合理性;
(2)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应收账款在信用期内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的情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充分;
(3)报告期内主导产品光伏逆变器的平均销售单价和销售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
(4)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是否具备独立的、充分的银行融资能力,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
(5)发行人所在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或已经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通过与关联方签订未实际履行的采购合同、通过关联方账户周转取得银行贷款的背景和原因,通过正常途径能否取得银行贷款,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流断裂、债务逾期无法偿还等风险;
(2)发行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银行贷款,是否违反《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银行采取停贷和提前收回贷款措施等风险,与相关银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此类情形,已采取或拟采取哪些整改措施;
(4)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被有效执行,能否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而不是向银行贷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及合理性;
(2)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融资能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3)报告期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
(4)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不直接受让艾默生相关资产的原因,采用上海日风受让艾默生、艾默生软件相关资产后又转让给发行人的商业合理性;上海日风受让艾默生相关资产时是否有相关的约束性条款,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与艾默生达成的相关协议或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发行人是否取得了艾默生的书面认可文件,艾默生对相关资产的再次转让是否有异议,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明晰;
(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通过上海日风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及比重,向上海日风销售光伏逆变器产品的货款回收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3)上海日风作为原艾默生的代理商,其参与竞标的项目全部向发行人采购是否符合发标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发行人与上海日风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其原因;
(5)报告期在发行人未销售通过艾默生技术授权使用形成的产品、未通过上述技术授权使用产生收入和利润的情形下,发行人通过上海日风花费557.52万元(不含税价格)购买艾默生许可服务费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
(6)发行人与艾默生的技术许可发生终止情形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7)发行人生产技术的来源和历史发展情况,与艾默生相关技术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存在聘用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
(8)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
(1)光伏行业“531”政策、“平价上网”、补贴退坡等政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情况与国内光伏行业状况、装机容量等情况是否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2)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2019年上半年发行人境内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光伏行业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一致,预计2019年境内销售收入的实现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说明越南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光伏电站方可享受补贴电价的当地政策是否是发行人快速实现销售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该政策因素消退后,发行人是否有持续获得大额订单能力及判断依据;
(2)结合国内大型EPC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时间、进度及收入实现情况说明发行人2019年上半年境外销售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3)说明是否直接或间接涉及出口销售相关的设备安装及调试义务,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需要发行人实施安装调试,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4)说明发行人与主要EPC企业合作的起始时间,开拓EPC企业合作伙伴的方式,是否存在涉及商业贿赂的问题或风险;与EPC企业合作伙伴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和输送利益的情形;
(5)结合目前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19年全年及2020年上半年境外销售收入实现情况,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划分合同期内和合同期外的标准,相关收款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在合同期外应收账款金额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报告期末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单项排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单独计提全额坏账的标准,单项计提是否充足,是否存在不提或少提的情况;
(2)报告期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报告期发行人对涉诉债权及商业承兑汇票补提了坏账准备,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IGBT功率模块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合同期限、价格调整机制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核心部件依赖进口的情况,是否具备替代性产品;
(2)结合供应商产能及市场供应情况,说明IGBT功率模块的供应是否存在短缺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3)说明国内供应商产品的试用情况,预计可以有效、经济地替代国外产品的时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与ABB公司原合作协议的签署背景、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发行人未按约定比例分供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约风险或潜在纠纷;
(2)2017年底与ABB公司结束合作后,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现下降的原因,2019年6月与ABB公司重新签署合作协议的原因;新协议中ABB公司减少发行人对5英寸产品分供义务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在核心技术、生产销售等方面是否对ABB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研制新型高压变流阀配套功率半导体器件的能力;
(3)向ABB公司外购成品及向ABB四方销售产品的定价机制及其公允性、合理性;
(4)报告期内ABB四方在中国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市场份额占比情况,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订单增量,发行人未来年度收入及利润对ABB公司业务是否构成严重依赖;
(5)日立集团收购ABB公司电网部门的进展情况,对ABB公司与发行人未来合作的潜在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017-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
(2)2019年1-6月自产6英寸产品收入降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3)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持续超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产量远超过立项批复设计产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报告期内运费、发货数量与同期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
(5)目前及未来国家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规划、建设情况,主要产品高压直流阀用晶闸管产品未来增长的可持续性;
(1)结合产品合格率提升情况及原因、原料进口替代前后的具体变化情况等,说明产品合格率上升及原料进口替代等因素对5英寸电控晶闸管产品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具体影响;
(2)结合规格型号的结构变化情况,说明6英寸电控晶闸管产品2016-2018年售价持续小幅下降同时单位成本持续上升,但2019年1-6月售价与单位成本同时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6英寸电控晶闸管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具体影响;
(3)说明2019年1-6月普通压接元件减值转销后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对尚未审价的产品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发出商品的确认特征,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政策是否谨慎合理;
(2)确定尚未审价的产品暂定价格是否符合协议的约定、确认的具体依据;发行人客户对暂定价格确认需要履行的内控及审批程序,暂定价格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自行确定暂定价格的情形;
(3)对尚未审价的产品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后的持续跟踪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4)各报告期尚未审价的产品最终交易价格及金额情况,最终交易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5)报告期各期根据审价结果对收入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对报告期业绩产生的财务影响;
(6)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会计基础以支持按上述暂定价格计量收入和按审价结果及时调整收入,报告期是否存在未按审价批复时间调整当期收入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持续上升的原因;
(2)应收账款增长率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3)发行人与主要类型客户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收入的情形;
(4)应收账款中各类客户的比例、金额及账龄,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5)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股东向发行人资金拆借的利率水平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集体资产产权确认、改制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资产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
(3)发行人通过新设主体并承接北京摩擦厂业务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
(4)北京摩擦厂业务与人员转移给北摩有限的具体过程及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侵害北京摩擦厂股东及员工利益的情形;
(5)北京摩擦厂、北摩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
(6)北京摩擦厂自改制以来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往来或交易;
(7)北京摩擦厂自改制以来历年业务及收入构成情况,净利润大部分年度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对第一大客户VERTEX存在重大依赖;
(2)说明发行人销售产品占VERTEX同类产品比例情况,发行人对VERTEX销售占比逐年增加而其对发行人的采购占比却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VERTEX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及经营状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是否和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说明发行人通过VERTEX对HOME DEPOT销售的产品种类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结合进入HOME DEPOT供应商认证体系的具体程序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及竞争对手情况,说明销售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
(5)说明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公允,与竞争对手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6)说明发行人与VERTEX是否签订排他性协议,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对其他贸易商销售的条款,与VERTEX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VERTEX如与发行人终止合作,是否会对发行人向HOME DEPOT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结合地板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竞争对手产品及规模、发行人竞争优势、新技术应用及发展等进一步说明普通地板、悬浮地板收入是否存在下滑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此次337调查的最新进展情况,涉案产品的鉴定依据和标准,是否存在扩大可能性;
(2)此次调查涉及的专利相关产品销售量、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总销售量、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否涉及发行人主要产品或专利,337调查和解结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3)各类锁扣地板涉及的相关技术、技术来源,专利取得情况,对应的销售收入及占比,除337调查涉诉产品外,发行人其他产品技术来源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由Unilin许可的锁扣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说明发行人与美国主要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的具体情况;
(2)说明目前情况下发行人关税承担比例为3%-5%是否能够持续,是否存在承担比例进一步上调的可能性及原因;
(3)说明发行人对美出口产品豁免加征关税的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恢复加征的可能性,对发行人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4)结合2019年销量及销售金额变化情况、与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竞争情况等,说明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