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6个热点问题,抓紧学习

2019-03-19 16:19 254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01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2


问: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又有营改增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是否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10万元标准?


答: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均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03


问:企业集团内单位间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04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5


问:自来水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06


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是否包括自然人?是否仅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才可享受?


答:包括自然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才可享受。


备注:   


财税〔2019〕13号文件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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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务 货物 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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