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行收到公示催告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若因疏忽大意而错误付款,可能面临“再付一次”的严重后果。2012年6月11日,某银行承兑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100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12月11日。承兑后次日,该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票据第四手背书人办理了贴现业务,但第二手背书人主张贴现行与贴现申请人相互串通, 骗取其持有的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12月3日,法院向承兑行下达止付通知书,但由于承兑行接受法律文书的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衔接不到位,其仍于票据到期日向贴现行委托的收款人付款。公示催告申请人遂将贴现行和承兑行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同时认为承兑行在收到止付通知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解付,应自行承担责任,判决承兑行向原告支付530万元(贴现行在判决前已经向该公司支付470万元)。承兑行虽然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付款前应进行必要审查,并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法院发出止付通知书,说明该票据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承兑行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待法院查明事实后,再依据有效法律文书对外付款。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行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公示催告期间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因此,若承兑行收到止付通知仍向持票人付款,事后法院又判决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则承兑行面临“二次付款”的风险,甚至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受到罚款甚至拘留的严厉处罚。从本文案例来看,承兑行在到期付款环节存在操作风险, 一旦错误解付承兑行难咎其责。票交所模式下,承兑行完成纸票止付信息登记后,能够实现以下多重功能:一是停止支付。承兑行完成付款确认后,票交所系统一般会在到期日从承兑行资金账户自动扣款解付;但若登记了止付信息,则票据到期不会自动付款,也就起到了“自动止付”的效果。该系统设计能够提高付款效率,同时防范本案中错误付款情形的发生。二是禁止交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票交所系统禁止对止付票据进行交易,可以防范会员误买入公示催告票据的风险,有效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三是信息公示。承兑行完成止付信息登记后,持票行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到该票据状态,持票企业可通过票交所官网获知该票据风险信息,票交所系统还会在日终将新增止付信息发送给各接入点,从而充分提示持票人及时主张权利,达到风险预警和信息公示的效果,能够有效降低公示催告冻结止付带来的风险。票交所模式下,承兑行全面及时登记止付信息,是防范止付相关风险的基础。若信息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止付信息存在漏登、晚登的情况,则仍然会形成风险隐患。如前所述,承兑行收到止付信息,却不做止付信息登记,直接后果就是票据到期自动扣款,造成承兑行被动解付。该错误付款行为虽不是承兑行主动所为,但却是其怠于登记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建议系统参与者充分认识到止付信息登记的重要性,提高执行票交所制度的自觉性,严格在收到止付通知当日完成信息登记,切实防范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