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女,92年生人,某4S店售后前台主管、售后总监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司售后前台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客户盛某交予其单位的车牌号为鄂D×××的捷豹牌事故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90000元,通过支付
被告人李某,女,92年生人,某4S店售后前台主管、售后总监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司售后前台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客户盛某交予其单位的车牌号为鄂D×××的捷豹牌事故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9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和刷POS机方式,全部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据为己有并挥霍,致使该车维修工单至案发仍未结算,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214840元。(快过年的时候,应该是来源于经济压力,第一公司没有在修车盘点管理,第二公司个人可以收取客户款,导致公司损失,员工坐牢。)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售后总监的职务便利,将客户刘某交予其单位的车牌号桂A×××的路虎牌事故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16324元,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和刷POS机方式,全部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据为己有并挥霍。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司除名的情况下,于立案前在公司系统中将该车维修费人民币129187.72元修改为人民币99997元并予以结清,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29190.72元。(一旦发现机会,收手基本是不可能的,继续个人收款,还能修改维修系统工单,系统结算时点管理缺失,权限管理缺失。)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售后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处理客户刘某2车牌号为湘D×××的路虎牌事故车索赔退车过程中,以需重新交纳购置税名义骗取客户刘某向其单位交纳人民币87758元,并将此款通过转账和刷POS机方式全部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据为己有。随后,被告人又以需提取该车档案的名义将该车拖出单位,在客户协助提取档案过程中私自将该车以人民币520000元的价格销售,销赃车款全部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并据为己有,被告人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购买车辆等挥霍。后该公司按车辆厂家评估价人民币650000元赔付给客户刘某。(舞弊三角理论中,压力要素的,恶癖压力,经济压力,对关键岗位员工公司应定期要求提供征信报告。)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先以与公司业务雷同的商户名“捷豹路虎4S店”在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台Pos机,绑定其工商银行卡结算并在公司内使用,后又利用其担任售后总监的职务便利,将客户龚某2交予其公司的车牌号为湘F×××的路虎牌事故车维修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刷POS机方式全部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除支付该车外包维修费用人民币31400元外,余款均被其挥霍。被告人于立案前退还龚某2人民币20000元,并在被公司除名的情况下,将公司系统中该车维修费人民币179196.26元修改为人民币85000元,委托龚某2将该车维修费予以结清,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62796.26元。(在修车管理问题,车辆进场必开单、出厂必结算、工人见单施工、严格出门证制度、在修车不定期盘点是售后维修业务管控核心第一位。)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到公司说明上述问题,同月28日,被告人主动到达该公司,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朋友已代其向公司退赃人民币10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9776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所在单位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八十七万二千六百八十五元。
冰山理论把舞弊比喻为海平面上的一座冰山,露在海平面上的只是冰山的一角,更庞大的危险部分隐藏在海平面以下。从结构和行为方面考察舞弊,海平面上的是结构部分,海平面下的是行为部分。舞弊结构的内容实际上是组织内部管理方面的,这是客观存在且易鉴别的。而舞弊行为的内容则是更主观化、更个性化、更容易被刻意掩饰起来的。企业舞弊产生的原因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组成的,这三者也是美国最新的反舞弊准则(SAS No.99)提醒注册会计师应该关注的舞弊产生的主要条件。1、压力要素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刺激个人为其自身利益而进行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分为四类:经济压力,恶癖的压力,与工作相关的压力和其他压力。2、机会要素是指可进行企业舞弊而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主要有六种情况:缺乏发现企业舞弊行为的内部控制,无法判断工作的质量,缺乏惩罚措施,信息不对称,能力不足和审计制度不健全。3、借口(自我合理化),即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使企业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无论这一解释本身是否真正合理。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有: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我的目的是善意的,用途是正当的,等等。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缺少任何_项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行为。“GONE”理论是在美国流传最广,也是最有意思的一个企业会计舞弊与反会计舞弊的著名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会计舞弊由G、O、N、E4个因子组成,它们相互作用,密不可分,没有哪一个因子比其他因子更重要。它们共同决定了企业舞弊风险的程度。
“GONE”由4个英语单词的开头字母组成,其中:G为Greed,指贪婪;O为Opportunity,指机会;N为Need,指需要;E为Exposure,指暴露。上述4个因子实质上表明了舞弊产生的4个条件,即舞弊者有贪婪之心且又十分需要钱财、自尊时,只要有机会,并认为事后不会被发现,他就一定会进行舞弊,导致“You can consider your money gone”(被欺骗者的钱、物、权益等离他而去)。因此,产生了一种很巧妙的说法,即“在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四因子共同作用的特定环境中, 会滋生舞弊,促使被欺骗者的钱、物、权益等离他而去”。该理论是伯洛格那(G.Jack.Bologana)等人在GONE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迄今最为完善的关于形成]企业舞弊的风险因子的学说。它把舞弊风险因子分为个别风险因子与一般风险因子。个别风险因子是指因人而异,且在组织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包括道德品质与动机。一般风险因子是指由组织或实体来控制的因素,包括舞弊的机会、舞弊被发现的概率以及舞弊被发现后舞弊者受罚的性质和程度。当一般风险因子与个别风险因子结合在一起,并且被舞弊者认为有利时,舞弊就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