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联金融章杨清:消费金融“普”应适度 “惠”无止境
近年来,消费金融围绕普惠金融的本质快速发展,在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居民消费意愿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取得了诸多成效。首先是拓宽了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体服务覆盖范围,满足了更多“长尾客户”合理的金融需求;其次是通过互联网和金融科技创新探索,使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进一步得到提升。互联网新技术向消费金融业务各环节渗透,进一步契合线上消费发展趋势,不仅提升了消费金融客户群体的服务效率和体验,还降低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运营成本。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短期消费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助推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客户群体过度下沉,带来高“共债”风险,引发“不该贷”和“过度贷”等社会问题。伴随国家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审慎监管,持牌与合规经营要求越来越高,消费金融行业正悄然发生变化。
经过一段时间粗放增长的消费金融, 未来将何去何从?笔者认为,消费金融正迈向存量竞争、良性创新和平衡发展的新阶段:“普”在覆盖面上,应适可而止,服务的客户群体范围既要适度又需精准;“惠”在价格上,需要不断降低服务成本和门槛,通过市场、监管、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多管齐下,达到金融服务成本与收益的微利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行业进入存量竞争时期,相关各方需应时而变
2010 ~ 2019年的十年间,消费金融凭借在服务消费者即时与潜在消费需求上的优势,整体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通道,到2019年底整体行业贷款规模接近10万亿元。2020 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影响了消费金融市场格局。一是短期消费信贷增速逐渐放缓。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冲击了居民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使得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年负增长;同时, 短期消费贷款增速出现明显下滑,后续虽有恢复但增长乏力。二是居民杠杆率上升速度较快,已达阶段性高点,未来增长空间有限。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杠杆率到2020年末已攀升至72.5% 附近,相比2011年已累计上升超过44个百分点,比2019 年上升了7.4个百分点。
同时,在审慎监管政策下,消费金融的竞争比较优势正在发生变化,存量博弈此消彼长、依然激烈。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金融科技监管,强调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使得以互联网生态平台为主导的消费金融业务创新,正进行全面合规整改。另一方面,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加速向零售业务转型,凭借更低资金成本、较高的风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等优势,加强对消费金融主战场的投入。当此之时,在线上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之下,消费金融的线上获客成本,并未因监管规制、平台规范和收缩而降低,反而因互联网流量数据持续高效挖掘利用而高企。可以看出,行业已进入存量博弈期, 相关各方需应时而变。
首先,践行消费金融的普惠使命,不等同于慈善和扶贫,对消费金融客户群体的下沉,应适可而止。消费金融在追求数量与规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从普惠角度看,社会边际效用已越来越低。从客户资质来说,目前央行征信系统覆盖自然人已经达到9.9亿人左右,但仍有超过4亿人暂无借贷记录。这意味着越下沉的客户,征信记录越欠缺甚至空白,相应地,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越薄弱。若片面追求贷款规模,极易产生“不该贷”等社会问题,违背普惠金融发展初衷。回归金融服务本质,消费金融可覆盖的客户群体半径范围主要由各机构自身风控能力半径决定,仅依靠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模式并不可持续。因此,消费金融的普惠服务在适度合理范围内尤为必要, 可有效防范过度下沉、过度授信带来的“不该贷”和“过度贷”等问题,从而进一步降低“共债”风险发生概率。
从政策安排上来说,建议相关部门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个人借款授信额度。具体而言,可参照信用卡业务“刚性扣减”等做法,建立有效的个人信贷约束机制,设置个人可借款的机构数量和授信额度上限。另外,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约束下,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借贷、小额贷款等可能转向助贷模式,建议征信机构适时推出个人“共债”指数并出台相应管理要求,允许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等同步接入,进一步对“共债”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其次,消费金融的应时而变,还体现在对客户群体的服务精准性方面,需加强普惠服务的有效供给,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及时、精准的金融支持。
从金融服务现状来看,个体工商户介于个人消费者与小微企业之间,超过9500万,对提升城市活力、稳定社会就业等具有重要作用。这部分群体短期资金周转需求强烈,但难以享受到小微金融政策倾斜,成为了普惠金融服务的“夹心层”,缺乏必要的关注与支持。在具体业务实践上,多数商业银行因服务成本和风控成本较高,对其下沉服务的力度和意愿均有限,而小贷机构等因集约化和数字化能力不足,无法形成可持续的规模经济, 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个体工商户转向价格高企的民间借贷寻求资金。尽管法律上对民间借贷利率有所约束,但仍需要有正规金融机构对这部分客户提供及时和精准的支持。
从制度安排来说,消费金融相关管理办法需适应消费金融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及时应变。应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普惠金融服务,实现多方共赢。另外,随着居民消费意愿和需求上升,汽车已经取代家用电器,成为分期消费的主战场,建议取消消费金融公司在这一消费场景的限制,进一步促进消费升级和内需释放。
实现高质量发展,“惠”则永无止境
消费金融追求“惠”无止境,这既是社会责任的使命担当,也是金融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需要。通过监管、市场、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持续降低各类成本,从而推动消费金融高质量发展。
多管齐下、降低成本
首先,在监管政策上,可进一步厘清政策标准、要求和规范,在合理范围内削减消费金融公司开展普惠服务的各类刚性成本。就融资成本而言,受《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影响,同业借款业务在银行端既要占用传统信贷规模又要占用非标债权资产额度,且多数银行非标债权资产额度均有限制,为此银行更倾向于将有限的非标额度投向更高收益的资产。这间接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同业借款的价格,进而增加其融资成本。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厘清消费金融公司同业借款的债权资产属性,取消其在同业借款中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
再从征信成本方面来看,征信数据是消费金融公司信贷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及时动态地了解客户信用情况,消费金融公司应在信贷管理各环节查询客户征信数据,但重复查询增加了成本,特别是贷后管理环节的查询,占整体征信成本的比重较高。出于成本因素考虑,消费金融公司通常会在贷后管理中尽量少查询或者不查询,这导致难以有效防范“共债”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在成本可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降低金融机构查询征信数据费用,间接降低征信管理成本。这既能有效防范“共债”风险,又能降低金融机构开展普惠服务的成本。
其次,在流量经营成本上,互联网平台掌握了线上流量入口,并将流量分发给消费金融公司,由此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取得较高的收益,同时,其流量垄断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的获客成本居高不下。在此合作模式下,假设客户终端贷款利率定价为 18%,其中因互联网生态平台流量分润所产生的成本至少占到3 ~ 5个百分点。倘若各互联网平台在利益驱使下,进行不受约束的流量分发,则会加速流量质量下滑,进一步加剧客户“共债”风险。受此影响,消费金融公司对客户的贷款利率也将水涨船高。建议相关部门有效规范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流量分发模式和分润方式,进一步约束高企的流量经营成本,防范“共债”风险发生。
再次,在社会诚信治理上,反催收、电信诈骗等问题长期影响到普惠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是一些用户绕过金融机构直接向监管进行恶意投诉,给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带来了额外、无效的治理成本。建议相关部门多方联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避免助长用户恶意投诉,降低社会诚信治理成本。
最后,从金融机构自身角度看,需要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作用,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服务端的成本,推动客户端利率下行。比如,招联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六年多以来,通过发挥自身金融科技优势,打造了六大核心能力,为公司降本增效和微利经营提供了重要支撑。金融科技已经贯穿到获客、产品、运营、风险等各个环节,通过“精准识别、精确匹配、精细运营、精致体验”驱动数字化经营,让公司得以把更多节省下来的成本让利给普惠客户群体,实现“惠”无止境。
惠及各方、重在平衡
从宏观环境来看,客户贷款利率下行是必然趋势。2019年8月,人民银行宣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 成机制,“利率并轨”首先从贷款端入手,持续引导贷款利率下行。2020 年 8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原有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进一步规制和约束了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以2021年4月20日央行公布的1年期 LPR3.85%计算,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15.4%,相较于此前的24% 红线、36% 底线的要求下降幅度较大。
从金融业务的运行逻辑看,消费金融利率下行要有科学依据。对消费金融利率定价,需统筹考虑各项成本、客户违约风险和微利等综合因素,注重各方平衡。单纯片面追求高利率或者低利率,均不利于普惠金融业务的持续开展。其中,客户群体风险是消费金融利率定价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消费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本身更下沉;客户资质和违约风险也有很大差异。对这部分人群开展普惠服务,更应注重风险与微利的有效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若定价太高, 则不利于普惠目标实现;若定价太低,不仅影响金融机构积极性,而且金融机构发展也恐难以为继。
在笔者看来,为合理引导消费信贷利率下行,建议以更契合市场的“LPR+”方式为参考,即“客户终端贷款利率定价= 资金成本(LPR 基础上浮动的融资成本)+风险损失成本(决定服务客户群体范围)+整体运营成本(含流量获客、平台运营等)+可持续经营的微利空间”。
一般而言,客户终端贷款年化利率应保持在24%以下,并继续下行。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央行要求,全面、准确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并将对客户定价情况逐笔报送金融管理部门,主动接受价格监管。这是推动金融机构优胜劣汰、实现普惠使命的必要约束。
鉴往知来,日本消费金融的兴衰启示
日本是亚洲较早开展消费金融的国家,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消费金融业务大多以其为参考而发展起来。纵观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历程,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步,到80年代的高歌猛进,再到90年代的雪崩溃退,其兴衰对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诸多借鉴之处。
过度放贷,“普”未克制
消费金融发展初期,伴随着日本居民基础消费升级,以百货商店为主的流通巨头不断扩大分期付款规模,使其渗透到居民日常生活中。加之,具有资金实力的银行信用卡等机构快速崛起,日本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日益激烈。20世纪80年代,日本消费金融进入快速扩张期,消费信贷的年均增长率超过18%,远远高于同期工商业贷款9%左右的增速。
此时的日本消费金融并没有对“普” 适可而止。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泡沫经济的到来,日本消费金融公司不仅没有紧缩消费者的信用,还不断通过投放自动贷款申请机、商业广告等方式,加速扩大贷款客户群体和规模,出现了过度放贷、过度“共债”等现象。
一味暴利,“惠”不持续
日本消费金融在加速放贷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被称为“消金三恶”的多头借贷、利率过高、暴力催收。消费金融是当时银行除了IPO之外最赚钱的业务。过高的贷款利率和其他社会问题引发日本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进入21世纪,日本政府部门相继出台多项管制法规,对消费金融业务进行强力监管,促使行业规范发展。特别是对于贷款利率,不仅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还规定条例出台前消费金融公司超过利率上限的利息全部返还用户。这直接导致当时作为日本四大消费金融巨头之一的武富士公司宣告破产,众多小贷公司倒闭。日本消费金融行业由盛转衰。
从日本消费金融的兴衰,我们可以看出:一哄而上地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一哄而散,徒留一地鸡毛。结合我国消费金融实践,从 2016 年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到2021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金融管理部门划定了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等,一系列监管举措促使消费金融业务健康良性发展。
鉴往知来,我国消费金融在实现普惠使命的进程中,不仅对客户群体的“普” 应适可而止,还需多方努力、多管齐下, 持续降低各类成本,实现“惠”及各方与“惠”无止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