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报销的稽查及审核要点有什么?大家都清楚吗?对于差旅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准则并无具体规定,仅在会计科目“管理费用”的使用说明时提到一点。根据差旅费报销人员性质不一样,按照会计原则,实务中的差旅费报销主要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和“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两个会计科目。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差旅费,需要分析后,遵循会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计入的会计科目。对于差旅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人员出差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计入的是“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销售部门或营销部门为销售产品、市场推广等计入“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对于这些费用支出,税法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在票据等方面符合规定就可以直接扣除。比如,制造型企业产品加工过程中,有一个环节需要委外加工,但是企业又不放心受托加工方的质量控制,决定安排生产技术人员到受托方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质量控制。发生的差旅费应先计入“制造费用”,而后按规定计入存货的成本(计税基础)。企业基建部门为施工建设而发生的差旅费,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企业研发人员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而发生的差旅费。属于费用化支出的,在当期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属于资本化支出的,按规定的进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企业为达到宣传的作用,邀请消费者或客户到公司参观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企业因交际应酬等发生的差旅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企业报销的属于员工福利性质或福利部门人员出差费用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2)《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需提醒的是,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取得现金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尽管很多地方是参照上述《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的,但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可能不尽相同,也是要看当地有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规定出差补助标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差补助在实务中主要问题是出差补助是否需要发票以及报销标准。目前各省市对差旅补助的规定不一致,有的省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有的省市政策比较到位有较明确规定,有的省市可以由企业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的省市要求提供票据。建议企业具体参照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前,企业承担了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致。但是,自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后,就不再是争议问题了,因为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差旅费承担方式或比例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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