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黄某担任某汽车4S店的服务顾问,负责接待客户和录入客户信息。黄某离职时,私自将公司电脑内存储的一些客户个人信息表拷贝至自己的U盘带走。离职后,黄某自行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将U盘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拷贝至店内收银
2017年,黄某担任某汽车4S店的服务顾问,负责接待客户和录入客户信息。黄某离职时,私自将公司电脑内存储的一些客户个人信息表拷贝至自己的U盘带走。离职后,黄某自行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将U盘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拷贝至店内收银台的一台黑色台式电脑内。
随后,黄某给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约2600名客户发送自己经营的汽修店广告短信。后公安机关将该黑色电脑主机扣押,经检查筛选统计,黄某从某汽车4S店私自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5025条。检察机关指控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黄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达5025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自营业务拓展,仅发送了2000余条广告信息,未造成其他恶果,结合司法局同意对其社区矫正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不以为然!公民个人信息,看着事小,摊上了事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利剑一直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