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集团)、被告人蒲晓东、夏小平、唐罡、奚志群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
2021年4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集团)、被告人蒲晓东、夏小平、唐罡、奚志群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夏小平、唐罡等人注册成立被告单位银来集团;同年10月,银来集团陆续成立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资产公司)、上海银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金融公司)、上海银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基金公司),并逐步形成以银来集团为中心,以银来资产公司、银来金融公司、银来基金公司为融资平台的“银来系”经营平台。2014年4月,被告人蒲晓东加入银来集团,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银来集团将放大、虚构的应收债权及投资项目提供给银来资产公司、银来金融公司包装成理财产品,连同银来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采用门店推广、发送传单、互联网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其间,蒲晓东、夏小平、唐罡作为银来集团实际经营人,分别负责经营银来基金公司、银来资产公司、银来金融公司等融资平台,奚志群作为银来资产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理财产品的对外销售。至案发,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57亿余元,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集团运营支出及流入蒲晓东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等,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4.07亿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银来集团、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蒲晓东、夏小平、唐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奚志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各名辩护人针对行为定性、犯罪数额认定、自首情节认定以及主从犯的区分等问题发表了相应的意见。庭审持续到16时35分。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70余人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