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金融危机中银行拒付的不实借口

蔡诗明 袁永友 |2009-08-17 13:341515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拒付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我国中小出口企业要善于识别各种拒付理由之后的真正原由,以避免操作不当造成被动和损失。

  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信用证方式向法国出口一批机电设备,在货物空运后将各种单据,包括生产商以中文出具的质检报告向出口地某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审单后当日便将单据寄往法国巴黎某开证行索偿。

  约10天后,交单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理由是:“质检报告以中文出具我行无法核对其内容”,并声称进口商已指示拒付上述金额的单据,如受益人无明确指示,将把单据退回银行并封闭该笔业务档案。交单行应受益人的请求,立即致电开证行不要办理退单,并回电:“因为信用证未规定不能使用中文,其提出的拒付是无理的。”

  开证行回电交单行称:“我行重申无法核对质检报告表面是否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相符,并决定退回单据,关闭我行的业务案卷。”当日,交单行反驳:“我行已经清楚地指示你行不要退单,并否定了你行的拒付理由。我行保留追索权。”

  几天后,开证行回电:“根据ISBP(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24条,提交的单据的数据内容不得与其他单据相互矛盾,我行不能确认质检报告的内容是否与其他单据相符,并且根据ISBP第26条规定,单据应当以信用证所使用语言即英语出具,单据现退回你行。”

  交单行立即反驳:“根据ISBP第26条规定,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才必须使用信用证的语言,而我们争议涉及的是质检报告,并非由受益人出具。因此,以中文出具的质检报告并未违反ISBP26条规定。ISBP第24条还规定: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我行认为以中文出具的质检报告的内容和其他单据是一致的,不符点是不成立的,同时我行保留对该款项的追索权。”

  为避免被动,受益人与交单行考虑到开证行系法国银行,确认中文检验报告的内容与信用证要求是否相符可能确有困难,遂将中文质检报告的英译本寄往开证行,但此举并未解决问题。开证行回电:“我行确认已经收到英文质检报告,但我行坚持拒付的理由。”

巧订决策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开证行拒付可能另有原因,需要识别真伪,巧定决策。开证行的态度如此坚决引起了受益人的警惕,鉴于双方僵持下去无济于事,受益人遂和交单行采取了下述措施,并获得了有效的结果。

  先通过海外机构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近况,获得了该进口商受金融危机影响有可能破产的消息,并以受益人身份向开证行在国内的分行通报此事,称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事件。由交单行将所有案卷包括往来电文等用特快专递寄给巴黎中国银行分行,请其尽快协助处理,同时将该案咨询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了解他们对该事件的意见以便制定催收策略。对开证行进行升级查询,并分别致电开证行的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告之我方立场及理由,请他们关注此事并促成及早付款,并保留追索货款及其迟付利息的权利。

  此后半个月里,开证行未采取任何行动。但交单行收到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的答复:“假如信用证未规定必须以某种语言出具单据,则除了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外,单据可以用不同于信用证的语言出具。假如该行不能看懂此单据,他们将有责任获取翻译件,以便对单据做出正确的判断。”专家还根据案情指出,开证行首次提出拒付的时间也超过了国际惯例所规定的银行工作日(5天),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没有道理的。

  此回复更加坚定了受益人和交单行据理力争的信心。交单行分别向开证行的总经理、开证行在国内的分行和法国巴黎中行致电,转告他们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并再次称将于近期内起诉开证行及其在国内的分行。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开证行终于答应重新考虑处理该问题,并在日后不久并将该笔货款及迟付利息付至受益人的账上。

案件启示

  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中,信用证被视为最安全的结算方式,但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无论使用哪种结算方式都不可掉以轻心。本案例的发生与结果对我国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具有普遍的启示。

  信用证结算并非全无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安全性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条件的。假如本案中出口单据中的不符点是不容置疑的,其结果就会相反。一方面,不得不接受开证行的拒付;另一方面,由于是航空运输,如果货物已由开证申请人提取甚至已经变卖,钱货两空的风险随时存在。

  因此,出口企业作为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要有足够的认识,采取谨慎的态度,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银行接受了单据并非万事大吉

  目前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只要单据交给了出口地银行,银行又未正式提出不符点,就会承担付款责任。其实不然,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只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才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于出口地银行,通常真正的身份是“交单行”,一般采取的是“收妥结汇”方式,即只有在开证行付款的情况下,才将款项记入出口企业账户。出口地银行进行的审单,是其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单证是否相符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即使它认为单证相符,也没有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单据不符被拒付并非都是刁难

  在信用证业务中出现单证不符时,如果市场变化对进口人不利,或开证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拒付货款,是合法利用自身的权力,受益人不能一律视为刁难,关键是要区分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不符点。

  在上述案例中,交单行审单时曾提出中文出具的质检报告有可能被当作不符点的警示,并建议更改,这本是及时和善意的,但未能引起出口企业足够的重视。假如该企业听从了劝告,从严把握单证质量关,就不会造成了日后的麻烦了。有许多出口企业对单据存在的不符点漠然处之,或者认为是老客户,大不了被扣去几十美元的不符点费,置日后隐患而不顾,这种做法是十分有害的。

  国际惯例无规定并非无隐患

  在上述案例中,非受益人出具的单据究竟可否以信用证以外的语言出具? 国际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了开证行与交单行的争议。应看到,即使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意见,也仅起参考作用,此案如诉诸法律,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起诉地法院法官的意见,最终是何结果也难以确定。
反之,若出口企业一开始就以信用证使用的英语出具了质检报告,开证行可能就找不到拒付理由了。

  本案从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角度看,其失误也十分明显,一是不符点选择不当,二是拒付依据选择不当。因此才被交单行一一驳回,最后不仅付了本金,还赔付了利息,既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也影响自己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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