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前行长:大数据到底是谁的?
“大数据作为一种资产,它到底是属于谁的?所有权应该归谁?”本文来自工行原行长杨凯生的发问与思考。
“大数据作为一种资产,它到底是属于谁的?所有权应该归谁?”本文来自工行原行长杨凯生的发问与思考。
以下为演讲内容整理:
今天由于这个会议的主题好像和数字化有关,所以我想围绕这个来谈一点。我只想就宏观上的一点思考,谈谈我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这次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意见》的时候,有这么几个提法:要加快数字化的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中央在这个《建议》当中还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挤出制度和标准规范。我相信这一系列指导思想和工作的要求在下一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将在各方面得到进一步体现,因为各个部门、各地方都在指定“十四五”规划,中央的建议要求肯定会得到一种体现。我们也可以想象,未来的日子里,作为数字化的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金融、数字化医疗、数字化教育乃至数字化的城市、数字化的政府等都会以不同的速度,从概念一步步变为现实。
为了促进数字化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在需要从实践和理论的结合,把一系列问题拎的更清楚,想的更明白。这方面的问题其实还有不少,我今天仅仅就其中一个角度谈谈个人的思考,就是数字化发展给我们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带来了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它们是不是给我们一直坚持的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怎样与时俱进地来研究和回答进而解决这些问题?
比如通常来说,我们总以为新的科技进步包括数字化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主要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个固然是对的,因为数字化有助于提升人们利用各种资源进行生产活动和创造财富的能力,这就是生产力。数字化的发展对生产力提升的推动作用,已经为这几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了,例如,许多事情我们现在都感到比过去快捷、方便了,有一些事情隔着时空处理也成为可能,这些变化应该说都和数字化的发展有着这样那样的关系。但我认为,仅仅看到这一点似乎还不够。因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说,生产力最终是要影响和决定生产关系的,而生产关系它主要就应该指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劳动成果如何分配,这是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主要观点。当然也包括由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劳动成果归谁分配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人们的相互关系称之为生产关系。
数字化对于生产力进步的影响会不会进一步影响到生产关系的变化?这个中间有没有需要深入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呢?当前技术的进步,使得数据在各行各业的产生、运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了、越来越深入了,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在这个过程中,各类数据平台企业也越来越多。如果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大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或者说作为一种资产,它到底是属于谁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因为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生产关系的主要定义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劳动成果如何分配,那么这些数据是属于原始数据的来源方?属于社交行为者?生产行为者?交易行为者,还是属于数据的平台方?数据的归集者?算法的提供者?信息的整理者乃至发布者?或是归于其他方面归于其他人所有?
这个问题前些年并不十分被关注,最近几年来逐渐引起了大家的重视,但这种重视似乎还是从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的角度去考虑的,并没有从数字化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可能带来生产关系的变化这个角度去观察和思考。不同性质的数据是否应该归不同的所有者,不同的数据使用者是否应该有不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为盈利目的而使用交易数据获得的收益是否应该向数据的所有者支付必要的对价等,都是我们急需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中,中央之所以强调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建立起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就是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从推进社会治理机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视野,顺应数字革命和数字化发展的历史潮流,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在新形势下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
现在的关键是我们要着手建立的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该怎么样制定,相关内容和规定怎样做到既与这几年的发展实践相衔接,又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并且是符合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因为政治经济学不仅阐释了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联,还有关于一切生产关系的综合会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又影响和决定上层建筑的经典观点。这是面对下一步即将到来的数字化的加快发展新形势,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我思考后也没有明确的答案,我只是提出了问题。而且我感到这个问题似乎还有点敏感,所以我今天是规规矩矩照着我准备的稿子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