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奇葩大案!3500万"银行行长"伪造合同借条诈骗,连聊天对象都是假的…

楚深 | 2020-10-13 19:04 174041

然而一朝东窗事发,迎接这位前银行支行长的,是无期徒刑的宣判。

 

又见银行从业人员诈骗大案。


浙江某银行支行长王某,向外大肆筹钱办理所谓“过桥资金业务”。实际上,原始的“借条”、“合同”均系王某伪造,为了维系骗局,王某甚至会假冒他人与“金主”方微信聊天。


短短数月内,王某成功“借款”数千万元,所得款项进入了自己的腰包。然而一朝东窗事发,迎接这位前银行支行长的,是无期徒刑的宣判。




以“过桥业务”为幌子

银行支行长演诈骗“连环计”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1974年生,曾担任浙江省海宁市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王某以任职于银行可以介绍客户贷款调头借款业务为由,伪造借条、虚构他人借款事实,先后向被害人郑某“借款”2605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所谓的贷款调头借款业务,实际上就是过桥资金业务,当贷款人贷款到期后又无资金归还时,通过民间短期借款方式先行归还贷款,然后再次申请银行贷款,在贷款获批后归还民间借款。


那王某是如何获取被害人郑某信任的呢?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王某认识郑某后,提出要借钱做银行资金调头生意。从当年10月份开始,郑某通过公司财务总监钱某办理资金出借事宜。


钱某介绍,他都是通过其银行卡转到王某指定的账户,发现这些账户都不是借款人的账户,基本上都是孙某、徐某、王某2三人的账户。


事实上,王某2正是王某的弟弟。据王某2的证词显示,他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女友的母亲徐某的银行卡均由王某使用,此外王某2还经常叫其公司出纳孙某用个人银行卡帮助转账。


为了维系自己的骗局,王某可谓不遗余力:


一是原始借条造假。当时为了安全起见,钱某曾要求借款对象出具借条,借款对象就是德商银行需要贷款调头的客户,所有借条上的担保人都是王某本人。事后王某承认,这些借条都是假的。


二是用新借条取代归还本金。最开始,王某采取的方式是做一笔结一笔,都是按借条上来操作。之后,王某提议,采用不归还本金,用新借条换取旧借条的方式操作。


三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聊天。在借款期间,钱某曾怀疑借款存在的风险,其与王某确认借款去向时,王某仅提供孙某的微信,未提供电话号码。事后查明,王某假冒孙某与钱某进行微信联系,虚构借款用于客户调头的事实。


2018年2月初,王某开始还不出钱了,后来王某与郑某摊牌。之后,郑某报案。案发前只归还了本金360万元,支付利息400万元。



假合同再造千万级别骗局


除了郑某以外,在2018年初,王某故伎重施,又骗取了被害人顾某一千多万。


经查明,2018年1月,王某利用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的身份,谎称十名银行客户还贷急需资金周转,通过假立借款合同,骗取顾某借款2180万元。案发前只归还了本金211万元,支付利息300万元。



七名被“冒名”的证人均证实,其未与顾某签订过借款合同,也不认识顾某,与顾某无经济往来。但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六人均持有德商银行卡,曾经根据王某等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德商银行卡帮助转过资金。


证人孙某在证言中表示,2016年开始王某通过自己持有的银行卡转账贷款调头资金,2017年开始转账的次数特别多,“几乎每天有资金转账”。


王某的弟弟王某2表示,王某于2018年2月离职时欠债务几千万元,开始借给他人1000多万元,后来借了高利贷,最终欠下巨额债务。



 “一言堂”违法放贷160万


除了从事诈骗,作为支行行长的王某,还违法放贷达160万元。


法院查明,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间,王某在担任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期间,通过个人关系或他人介绍,结识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授意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8名自然人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


而王某安排放贷的过程,可谓相当“任性”。


王某任职支行的两名客户经理证实,贷款的流程及涉案8人的贷款均属于王某交办而未经上门核实,并且在其中2人被客户经理拒绝办理贷款手续后,王某仍下令客户经理办理。客户经理的证言还证实,王某任职支行的个人信用贷款,“都不开贷审会,授信审议小组审议表上签字都是走个形式,如果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这些贷款基本是贷不出的”。


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副行长何某也证实,该行发现王某担任盐官支行行长期间,王某审批发放的个人贷款存在准入问题,贷款用途不实,部分出现了风险。银行要求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详尽的贷前调查,“但事后了解得知盐官支行只是流于形式,采用会签的方式,行长王某说了算,王某说要放贷的话,下面也没人会有意见”。



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同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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