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五菱被警告、罚款

2020-08-27 13:40192642

8月1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16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文件显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被主管部门警告,并被顶格罚款3万元。

8月1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16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文件显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被主管部门警告,并被顶格罚款3万元。



根据公开文件信息显示,上汽通用五菱未按规定备案家用汽车三包法有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上汽通用五菱之所以被罚,是因为3·15晚会上央视公开曝光了宝骏560车型变速箱故障问题久治不愈,遭到多位车主的投诉。该问题曝光后,相关部门开始加大对上汽通用五菱的监管力度。



文件显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1日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并于当日对上汽通用五菱进行检查,由于上汽通用五菱未能出示宝骏560汽车的三包(修理、更换、退货)备案相关材料,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上汽通用五菱作为2017款宝骏560DCT1. 5T型等家用汽车的生产者,未能按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备案2013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上市的2017款宝骏560DCT1. 5T型等部分家用汽车三包有关信息。


针对上汽通用五菱违反汽车三包备案制度出现的问题,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7日向上汽通用五菱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汽通用当场表示无异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按照规定,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汽通用五菱最终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被顶格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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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五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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