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银行钱的,很常见,银行欠企业钱的,还真是活久见!
七年前一笔5000万额度的授信,对方以库存油品作质押,结果将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卷入了长达多年的漫长诉争。不仅贷款未能收回,银行更是在此后被“砸”在手里库存油品拖累,一度成为被告还被列为“老赖”。
今年上半年,国际原油市场跌宕起伏,中国银行更是深陷“原油宝”事件。没想到,在国内,中国银行一家分行,也因为手头的一批“油”成为了舆论焦点。2020年3月2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了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铁岭分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至3月2日,中行铁岭分行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在市场上,一般企业或个人欠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谓并不稀奇。可是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特别是国有大行的分行,反而因为欠企业的钱最终变成“老赖”,就相当罕见了。何以至此?故事要从2013年的一笔5000万授信说起。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的民事判决,揭开了这笔授信的诸多细节。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5月24日,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更名为辽宁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海孚公司”)与中行铁岭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中行铁岭分行同意向辽宁海孚公司提供开立5000万元人民币国内信用证的贸易融资额度并开立信用证。为此,辽宁海孚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双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显示,辽宁海孚公司以价值7000万元成品半成品油(本文简称“库存油品”)向质权人中行铁岭分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具体包括: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合同签订1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物由中行铁岭分行占有和保管。但裁判文书显示,合同签订后辽宁海孚公司与中行铁岭分行“未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也未将质押物交付中行铁岭分行”。也就是说,作为质押物的库存油品仍然还在辽宁海孚公司手上。此后,从2013年7月开始,中行铁岭分行陆续履行合同,向辽宁海孚公司开出国内信用证。裁判文书显示,从第一份信用证到期开始,辽宁海孚公司就没有按约定将备付款足额存入在中行铁岭分行开立的账户,已经违约。2014年6月,因授信未收回,中行铁岭分行向辽宁省铁岭中院提起诉讼,在这份(2014)铁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辽宁海孚公司向中行铁岭分行偿还3749万及利息。但在前述判决书中,法院同时认定,“中行铁岭分行虽与辽宁海孚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但辽宁海孚公司未将质押物实际交付中行铁岭分行,亦未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规定,中行铁岭分行与辽宁海孚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成立但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中行铁岭分行主张在质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中行铁岭分行并未拿回钱,之后向铁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前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已依法查封辽宁海孚公司东厂区及西厂区油罐内库存油品。2015年5月8日,中行铁岭分行向铁岭中院书面申请依法拍卖海孚公司的部分、设备及库存油品。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经对海孚公司被法院查封油品进行评估鉴定,该库存油品评估价值为962.58万。主要是废油、抽出油和极少量成品油。2015年12月9日,铁岭市中院作出(2014)铁执字第0010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辽宁海孚公司所有的库存油品3329.84吨(油品为液态混合物,现场测量数量为7424.56吨)抵偿中行铁岭分行,抵债资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中行铁岭分行。中行铁岭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770.064万接收该油品以物抵债。虽然依据铁岭中院生效判决取得了库存油品的所有权,但拿在手上还是显得“烫手”。此后,这些库存油品一直放在辽宁海孚公司厂区内,未予处分。实际上,还不起钱的辽宁海孚公司早已经是风雨飘摇,固定资产也在别处做了抵押。在中行铁岭分行接收前述油品前,2015年8月10日,辽宁嘉冠公司以拍卖方式于取得辽宁海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此后,虽然辽宁嘉冠公司进行了多次要求,但中行铁岭分行一直未将存放在辽宁嘉冠公司的油品移走。辽宁嘉冠公司与中行铁岭分行之间的诉讼案由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2016年3月14日,辽宁嘉冠公司向调兵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因中行铁岭分行未能及时将油品运走,致其不能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且多次被消防、环保等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受到处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铁岭诚信司法鉴定所对嘉冠公司西厂区油品进行鉴定,结论为:嘉冠公司西厂区25个油罐中油水混合物体积为8948.29立方米、油品重量为2245.56吨,评估价值为191.2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中行铁岭分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后即应对该部分抵债资产进行相应处置,经嘉冠公司多次协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至今仍然存放于嘉冠公司处,侵害了嘉冠公司的合法权益,铁岭中行对此纠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尽管双方无形式上的合同关系,但由于中行铁岭分行未及时处分抵债油品,致使嘉冠公司对其所有的库存油品必须履行妥善保管的仓储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仓储保管民事法律关系。2018年5月14日,调兵山市法院判决,要求中行铁岭分行将其存放于辽宁嘉冠公司的油水混合物处置完毕,将占用油罐恢复至清空状态,并承担处置油品费用。此外,中行铁岭分行赔偿损失(仓储费)749.9万。2018年11月10日,铁岭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对计算仓储费的起始日期和油品吨数作出调整,按照7424.56吨以2016年2月9日起每吨每日1.339元的标准支付仓储费至油罐清空。简单推算,截至终审判决作出当天,中行铁岭分行要向辽宁嘉冠公司赔偿900多万元。而如果按2020年3月2日仍然“全部未履行”计算,则费用已高达近1500万。据澎湃新闻报道,在今年3月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中行铁岭分行迅速向调兵山市法院汇款1400多万,后“失信被执行人”被撤销。但这笔钱并未被执行给辽宁嘉冠公司。在此之后的2020年3月20日,辽宁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391号,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令铁岭市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年6月22日,铁岭中院作出(2020)辽12民再2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存在以下事实不清……原一、二审判决铁岭中行承担因处置罐装油品所产生的费用,该笔费用指的是什么费用,包含那些费用不清。嘉冠公司油罐系嘉冠公司从原留德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判决铁岭中行将油罐恢复清空状态,再由铁岭中行承担因处置罐装油品所产生的费用是否适当?铁岭中行何时取得诉争油品所有权?以上问题及省院提出的问题,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调兵山市法院重审。据澎湃新闻报道,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油水液态混合物属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业内人士表示,废机油等虽有回收价值,但按规定,只能储存一年,在此期间必须处置。本案所涉油品,从被查封至今已六七年,会逐渐变质、乳化,价值会越来越低。而处置危险废物油水混合物,需专业有资质的企业,每吨需数千元。本案危废油品的处置成本,已远超其价值。6月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组织中行铁岭分行和辽宁嘉冠公司等召开了会议。会议认为,现存废油品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现有储罐已不具备贮存条件,应尽快对现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6月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函称,鉴于辽宁嘉冠公司存在环境管理遗留问题未完成整改,暂停该公司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说实话,我们和银行都是受害者。”辽宁嘉冠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储罐里有油品,便无法施工整改。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汪润奎表示,前述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已超期贮存,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当地对此作过评估。今年7月,当地对一个基础倾斜的储罐进行倒罐,目前,风险是可控的。“我们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协调、推进。”汪润奎介绍,目前,双方正在法院组织下调解,等确定赔偿数额和付款方式后,“马上开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