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利频道关注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民事判决书,与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弹个车」有关。
判决书中显示,因弹个车在客户未按时还款情况下私自扣押客户车辆,被消费者陈先生起诉;经法院了解,此案件为弹个车侵权,需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费用。
事件起因为原告陈先生通过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旗下平台「弹个车」分期购买了一辆汽车,随后该车辆合法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但在后期,弹个车以陈先生未及时还款为由将陈先生车辆强行扣押并拒绝归还,且时间长达1年6个月之久。弹个车表示,因客户逾期未偿还贷款,大搜车公司委托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了款项,大搜车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同时,大搜车还表示,陈先生与大搜车公司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系为了实现陈先生为大搜车公司提供反担保而签订的形式合同,从而实现车辆能够办理抵押登记。车辆已经抵押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抵押权已经生效,大搜车公司对涉案车辆享有抵押权。另外,大搜车认为,《车辆抵押合同》中担保的债权不能简单的以抵押合同中的文字表述来判断,而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背景、合同目的和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因双方并没有签订抵押合同中所谓的《欠款合同》,《欠款合同》实际是指陈先生同浙江网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中,陈先生对杭汽服公司的代偿行为而产生的欠款。陈先生同大搜车公司及杭汽服公司实际上也是按照《弹个车分期购车》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即陈先生获得了银行贷款,购买了车辆,双方按照分期购车协议约定签订了抵押合同和办理了抵押登记,杭汽服公司代偿了款项。因此,不能仅仅依照《车辆抵押合同》中的字面意思来判断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以及担保的债权,而是要根据整个交易背景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但最终,法院认为,陈先生指控大搜车公司私自扣押其不享有抵押权的标致车辆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大搜车公司赔偿因前述行为给陈先生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同时,法院查明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车辆大搜车无权行使抵押权。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张先生通过弹个车平台购买了一辆12万元的汽车。
张先生表示,业务人员当时称购买车辆的首付仅需1成,分4年期进行分期付款,一年以后可以选择继续分期或是选择一次性买断车辆。
在第一年时,张先生已经共还款11万,随后弹个车表示不能继续分期还款,必须将车辆全款一次性付清。但全部算下来后发现,一次性付清后的金额比新车还要贵4万,且弹个车表示,当时与张先生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当张先生与弹个车进一步交涉无果后,弹个车将张先生的汽车偷偷开走,并将其以二手车辆的名义进行出售。而更为关键的是,弹个车随后另通知张先生需要缴纳9万元违约金。也就是说,张先生在支付了将近12万元的车辆费用后,不仅车被弹个车私自开走,而且反倒欠了平台9万元违约金。事件发酵后,洛阳工商部门最终介入,并表示会妥善处理此案件。
今年4月底,监管层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出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而在上述弹个车的案件中,购买车辆时的贷款期限可有4年,这种分期模式显然已与目前的政策相悖。
目前来看,虽然多家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多有18期、24期或36期的选择,但在今后都需作出相应调整。那么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企业,在后期若想继续合作贷款业务,那么也需配合调整业务符合监管这一规定,而类似弹个车“1成首付”这样的模式,恐怕也将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