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这些行为将被银保监会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屡查屡犯者,首提“过罚相当”原则。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
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正式出炉!
继去年10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后,6月23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重要一项,本次印发的《办法》共10章104条,相比意见稿增加了一章5条内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许多细节。例如,《办法》新增了对违法机构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包括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
自2018年3月银保监会合并以来,我国银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亟待统一完善。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为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重处罚屡查屡犯者
首提“过罚相当”原则
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四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却未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做出规定。而本次印发的《办法》则填补了这一空白。
具体来看,《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若存在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则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除进一步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外,《办法》还新增了“过罚相当”的处罚实施原则。
在立案调查环节,《办法》明确提出,除特殊情况外,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以内完成调查工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涉及举行听证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申请标准分层
各级监管机构金额阀值不一
在申请举行听证的标准方面,《办法》第60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银保监会/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10万元/7万元/5万元以上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而在此前的意见稿中,申请举行听证的标准统一为对银行业机构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对保险业机构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期限
明确权利救济途径
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事先告知,要求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同时适度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由3个工作日延长至5个工资日),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
此外,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办法》还增加了“法律责任”这一章节,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关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