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如何影响财富管理?
对民法典中,与居民财富管理密切相关的婚姻、继承、产权等条款与问题进行梳理与解读
民法典对作为民事主体法律的“工具箱”,对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了全面系统性的评判准则。今天我们与大家一同,对民法典中,与居民财富管理密切相关的婚姻、继承、产权等条款与问题进行梳理与解读。
原标题:《民法典》表决通过,对财富管理与传承有何影响?
来源:信托百佬汇(ID:trustway)网络综合整理
1.1、涉及夫妻婚姻财产、债务等方面,哪些规定应予以关注?
民法典草案中对于此前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
即根据草案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对于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有无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标准。
同时,草案第1066条创新性地规定了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即: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由于离婚程序比较漫长,而且存在不被判离的可能,而在夫妻矛盾激化,一方恶意转移、挥霍财产,给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时,该条款就能起到有效保护一方合法权益的作用。而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保障夫妻一方履行包括赡养自己一方父母、避免配偶干涉阻碍等方面,能够起到相应的积极作用。
1.2、草案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备受关注,这对婚前财产保护有何影响?
草案中新增加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是有规定的,比如,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才可以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且分居达一年的,才允许办理离婚。
由于很多时候夫妻双方也是因为一时冲动,吵架起来就要去办离婚。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给予了想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一定的时间(30天-60天),从而能够促进夫妻对于离婚的态度能相对慎重、不那么冲动。
1.3、新法时代下,如何尽可能避免掉入“结婚坑”、“离婚坑”,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由于我国婚姻法、以及草案中均规定的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制,且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权,因此,在结婚时,需要对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有效隔离,以免在日后万一发生离婚纠纷,因无法证明本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而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比如,有不少人天真地为配偶在自己婚前房产的房本上加名,这就会被认为构成赠与,个人财产变成了共同财产。
而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对于离婚登记中离婚协议的签署,需要非常当心,谨慎查明属于共同财产的内容并进行详细约定。
之前就曾有案例,一对离婚夫妻因为离婚协议中在几条财产分割约定后列了一条其他各自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兜底性规定,而使一方丧失了对方原本持有的某公司价值很高的股权。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可以以婚后财产分割为由起诉要求就未分割的财产进一步分割,但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还是以该兜底条款认定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双方通过协议自行处分了的内容而判决驳回了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
2.1、民法典承认的遗嘱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确认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合法性,有何操作细节方面的注意事项?
民法典草案中,遗嘱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了公证遗嘱之外,增强了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但仍有如下注意点: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意的是签名的方式,并未认可盖章、摁手印的方式,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危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对于这四种遗嘱方式,均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在这四种形式的遗嘱中,都有相应的操作规范,比如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需要规范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在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需要签名;
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都要摄录进去,还要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清晰性等,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口头遗嘱中,必须是遗嘱人在危及情况下才能采用的遗嘱形式,危及情况解除后三个月内,如果立遗嘱人“能而未”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便无效了。
2.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十分多见。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个人法治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在身体尚可时就会订立遗嘱。
从订立第一份遗嘱到身故,中间可能会有很多年。如果年轻时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随着年岁增加、思想不断发生变化,每次变化都需要再去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这无疑会造成公证处资源紧张的现实难题。
目前一些大城市的遗嘱公证案件数量剧增,遗嘱公证预约积压严重。而且,相对严谨的公证程序必然会导致公证遗嘱比其他形式遗嘱效率更差。之前就发生过立遗嘱人在公证过程中去世的案例。
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人可以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当下意愿,自由选择订立方式。
2.3、法定继承人方面,如何理解新增的代位继承?
在现行有效的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方面,只有一种代位继承的情形,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之后,由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实现代位继承。
而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还增加了另一种代位继承的情形,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继承人死亡之后,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实现代位继承。
按照现行有效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既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也非第二顺位继承人。即使在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也不是由他们所继承,而是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等民法典正式通过之后,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并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过世之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将与其他第二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2.4、增设遗产管理人,有何作用?
我国之前并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继承法》的第16条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的一定执行工作,但遗嘱执行人是由立遗嘱人指定,若未指定,则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分割会存在不少问题,最终可能会损害到继承人的权益。
所以民法典草案中规定遗产管理人,也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路径,比如我国立法上推定适用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到的遗产范围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主张被继承人的债权,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需要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避免部分继承人恶意转移遗产来逃避债务的问题,更好地平衡继承人与遗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同时,草案中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民法典草案对产权保护方面的强调,具有何种意义?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在这份《意见》中,民企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点。《意见》中多项内容涉及民企产权保护,提出要平等保护产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民间投资持续下降的背景下,中央强调加强民企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提出“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释放出的一个信号是政府将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将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
《民法典》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位于其编纂目的之首,表明我国民事权利的保障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其第三条将私法保障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尤其是对所有市场主体的权利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将更实质性地促进我国的产权保护水平。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在产权保护方面又一次重大进步,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和理念。
在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产权保护是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重要动力。作为民法典的重心之一,保护私权对扩大民间投资、防止资金外流有现实意义。民企是保持中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引擎,亦贡献了大多数的就业岗位。在经济下行、增长乏力背景下,强调保护民企产权,正当其时。努力保护民企产权,有助于提升企业家投资信心,从而实现中国经济早日企稳,避免经济继续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