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5000字解读ABS出表分析逻辑

2020-05-13 13:00169737

作者: 汪浩目 录

作者: 汪浩


目 录

一、 何为出表?

二、 金融资产出表的动因及概述

三、 “出表”的判断流程

四、 案例:票据背书及贴现的出表判断

五、 案例:资产证券化出表判断与REITs案例解读




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发布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强调:


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有序开展信贷和企业资产证券化。


这里提到的就是传说中的出表型ABS,那出表是什么意思?我们将分以下几个步骤,解读一下 “出表”的相关概念,传授你出表的几个判断方式。



ABS出表分析解读


一、何为出表?

 


出表的表,指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简言之,出表指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即该项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举个例子,从财务的角度考虑,A企业年初用现金50万购买了一辆汽车,那企业的负债表中就会体现(假设不考虑税费):


固定资产新增:50万

货币资金减少:50万

 

可到了年中的时候,A企业老板想换一辆新车,就把该汽车以40万的价格处置掉了,处置时该汽车的账面净值为35万,则会计处理为:


货币资金增加:40万

固定资产减少:35万

营业外收入:5万

 

通过处置,该汽车就由表内资产转移到了表外,完成了出表。

 

但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小汽车的买卖,而是ABS基础资产中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出表,不过大致原理是一致的,只是判断的方式较为复杂。



二、金融资产出表的动因及概述

 


金融资产出表的动因,简言之就是金融机构发展规模与监管政策的博弈。比如,银监会作为银行、信托及金融租赁公司的大管家,在之前的监管模式上,只对表内资产“嘘寒问暖”,严控风险。

 

在MPA(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体系下,广义信贷和资本充足率等考核压力不言而喻,导致金融资产迫切的希望从表内转移到表外


金融资产“出表”,即金融资产转移,其主要判断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应用指南及讲解相关的准则像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37号金融工具列报,希望大家也能抽时间多学习。

 

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23号文规定)


这里需注意,转出方与转入方并不是同一方,如果是同一方的话,就属于金融资产的赎回,而不是转移。像之前我们常见的远期回购、同业返售等。

 

金融资产转移的2种情形(23号文规定)



第一种情形


常见的比如票据背书或贴现,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权利发生合法转移;这里,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确定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确认是否出表。


第二种情形


通常成为“过手协议”,虽然收了钱,但得转付给别人。常见的比如通道业务、资产证券化等。这种情形下,“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转出方是否可以终止确认,需考虑的因素更多元化一些。


对于ABS业务中的出表判断而言,过手测试至关重要,在后面我们会着重分析。



三、“出表”的判断流程(重点)

 


通过前面的讲解,我们对出表有了更专业性的认识。


出表的专业定义在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对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

 

下面我们来看是否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第一,判断是否终止,我们需要判断收取金融资产的现金流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这里很好理解,如果该金融资产涉及的合同权利已经注销、到期或由于纠纷而解除,那该项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在表中转销。


 

 第二,如果合同权利未终止,需要判断企业是否转移收取现金流的权利,如果是,接下来判断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的风险及报酬,两个“是”,则终止确认


(接上图)

 


而如果企业保留应收账款现金流的权利,但有义务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即我们之前提到的“过手协议”,例如银行会要求设立监管账户,在债务人支付合同款项的时候直接转付到监管账户之中,然后再由债权人转付给银行,债权人在这里提供“代理收款”的服务,则需要再对第二个“是”做判断:


(接上图)

 

比如ABS业务中,过手测试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


(1)不占用资金、不垫款

(2)不延迟支付:实务中有按日转付、按周、按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实务中,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及对应的风险及报酬也存在差异化,合同的权利也是千奇百怪。

 

以票据为例,承兑汇票是一种远期支付工具,持有票据的人在票据到期时可要求出票人付款。意思手里这张票目前不能当现金用,到票据上写的指定时间(一般6个月内)就可以变成现金。票据可以背书转让或贴现。

 

基于对票据资产的理解,我们分析得出:


票据资产的风险:


利率风险:票据持有期市场利率变动可导致票据公允价值降低

信用风险:付款人的信用,到时候不付钱了,找谁啊

c 外汇风险:为简化,暂时不考虑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分析得知,在票据的背书或贴现过程中:


【几乎所有】:票据只能全额背书转让或贴现,这条满足

【报酬】:现金流已转移给后手或贴现人,这条满足

【利率风险】:随着背书行为已转移给后手,因此利率风险已转移,这条满足

【信用风险】:通过背书或贴现,出票人的信用风险并未发生转移,这条不满足

 

这里我们又发现一个问题:利率风险转移而信用风险未转移,是否是转移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呢?这里就需要再对两类风险的重要性做一下判断。

 

如果【信用风险】在整体风险中相对不重大,则可以终止确认。目前实务中我们判断的依据为:由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大型央企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才可满足条件,可以终止确认

 

 第三,我们继续往下,如果企业没有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那就无法终止确认了,后续则需要通过下图的判定,来选择是继续确认该项资产还是按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项资产。(这里与出表已经无关了,不再赘述)




四、案例:票据背书及贴现的出表判断

 


在第三部分的内容中,我们已经得出了以下结论:


结论1:票据的背书转让及贴现,只转移了利率风险,未转移信用风险


结论2:对于信用风险相对不重大的票据在转让及贴现后可以终止确认

 

案例:B企业持有中国工商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00万,B企业在贴现后取得现金95万,这种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可以终止确认,贴现所得款项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这样一来,该资产就实现了出表。

 

案例:C企业持有某民营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100万,B企业在贴现后取得现金95万,这里由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取得款项应作为一项负债,并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票据到期后,出票人若如期兑付,则结平:




五、资产证券化出表判断

与REITs案例解读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简称ABS)主要包括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保监会监管的资产支持计划。

 

据CNABS统计,截止昨日,目前已发行的市场数据如下:


数据来源:CNABS


据目前的市场来看,信贷ABS与企业ABS两类并驾齐驱,均破了两万亿。2005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虽然该文在2011年被废止,但对于市场还是非常有指导意义。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制定也是以该文为基础,因此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也是主要参照该准则。

 

首先,ABS中的“资产”与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义及范围不太一样。ABS中的基础资产为企业拥有的“债权资产”及“收益权资产”,即现有资产与未来资产,债权满足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收益权并不满足。


如门票收入、水电费收入、高速公路收费、不动产租金等收益权,从会计角度其是企业未来形成的收入,属于未来资产,本身并未纳入资产负债表,谈何出表?不用谈。发行ABS所筹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入账即可。


其次,由于ABS的基础资产有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之分,比如固定资产、物业、存货等都属于非金融资产,不能套用前面提到的金融资产转移的准则,而需要通过合并报表准则来做判断。

 

因此,对于债权类资产,如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等,这类资产转移过程中,结构复杂多样,需要逐一判断。

 

常见的ABS交易结构:


 

基于之前对于出表的分析得知,ABS业务确认出表的关键点在于:在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证券公司设立SPV时,发起人在合并报表层面是否终止确认该资产。

 

根据之前的判断方法,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地转移给了SPV(风险最终落实到各投资者,特别是劣后级投资者)。


这里又回归到了之前的问题,ABS业务是否出表的关键,也落到了判断不同类型资产出表的判定上,比如票据、应收账款等。

 

也就是俗话说的,万变不离其中。只是这一次,由于ABS结构化的设计更为复杂,判断的难度从新手变成了中高级,目前实务中,一般的判断路径是:


合并→过手→风险报酬转移


1、合并与出表的关系


关于过手和风险报酬转移,在本文上半部分已做了解释,那合并和出表有什么联系?这里往往会模糊不清。


举个极端例子,原始权益人A将基础资产转移给资管计划/SPV,同时认购了该资管计划90%份额并达到了控制的条件,那这笔资产转让实际是一个合并范围内的行为,并没有转移出去。


之前讲过,过手测试是出表的前提,测试阶段就需要考虑资管计划在收到基础资产款项的时候是否满足“不延迟”的条件,以保证证券持有人真正掌握了基础资产。不然,被A控制的资管计划如果不分配收益,10%的外部证券持有人如何保障权益?如果过手测试条件不满足,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报酬也并未转移出去。


2、那如何判断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简言之就是权利越大、可变回报越大、运用权利影响可变回报的金额越大,越不利于出表,越优质的资产越容易出表。


实务中,会计师在判断可变回报的重要性水平时一般会采用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比如定量以基础资产30%以上收益为标准,定性则通过表决权情况、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


3、下面我们分析一个REITs案例。


案例:A公司控制并经营某北京商业物业,通过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B控制该物业100%产权,证券公司C通过契约式私募基金通过股+债方式收购B公司;同时,A与B签订10年期不可撤销的《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租金;A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专项次级份额且不得转移。



分析:本案例中B是A的全资子公司,在合并层面考虑,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该物业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地转移给了专项计划,需考虑的因素有:


(1)原始权益人是否控制私募基金?


在发行之前,原始权益人在私募基金层面会出任GP,并认购大部分LP份额,然后将LP享受的分红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发行之后,原始权益人一般会持有一部分专项计划份额或在私募基金层面持有一定份额或者管理职责。


那这里需要判断原始权益人是否控制了私募基金或者专项计划?一但控制或合并了两者之一,则无法实现项目公司出表。因此对于“真卖”型REITs产品,我们需要以放弃控制为目的来做产品设计。


对策① :一单REITs产品在私募基金层面类似于公司管理经营层,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派驻董事席位来弱化控制权。


对策②:含权设计时,回购权设置为权利而非义务,若设置为义务,则与市场价格无关,必须买回来。


对策③:在私募基金层面,GP一般情况下会委派原始权益人来实施物业管理、提升租金回报,这里需要强化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服务角色,比如每年签订聘任合同,而非强化与资产的直接关系。


(2)次级份额的持有份额不能过高,影响可变回报。


ABS中常见的情况是:发起人既未转移也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这就难搞了,因此实务中一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风险报酬转移测试》报告为准,确定次级权益份额的比例(5-10%以下)。

 

此外,实务中如果遇到可变回报无法改变的情形,比如满足不了LTV,次级不想卖掉,可以来采用改变权利的方式来实现。通过合并外关联公司购买次级份额的情况,比如九州通应收账款案例中,次级购买人为发起人的股东,但由于次级收益较高,存在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可能性。


(3)《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而是经营租赁。


整租如果认定成售后回租,就无法出表了。因为一旦构成融资租赁,根据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该资产应在承租人及A公司报表中体现。

 

这里我们判定该行为属于经营租赁的依据主要有:

① A公司未来没有明显的回购该物业的意图,哪怕有,也不能在结构中体现,不能承诺确切的回购时间或价格;

② 租金水平接近于周边或类似商业地产的平均租金水平,不满足“融资租赁”各项初始确认条件;

③ 物业出售对价应以该物业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或未出现其他特殊情形,该售后回租行为可判定为经营租赁,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每年确认当期租金费用。

 

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可终止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的次级份额,由于现金流不固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该物业资产对应的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的转出,并确认处置损益。

 

聊了这么多,相信大家对“出表”这个词已经有一定了解了,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可以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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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干货 逻辑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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