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安全联盟近日发布消息,指出制造商在出口防护口罩(FFP2 型或FFP3型)、护目镜、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设备(PPE)至欧盟时,除应根据《个人防护设备法规》EU 2016/425确保穿戴者使用安全外,还应注意符合其他
欧洲安全联盟近日发布消息,指出制造商在出口防护口罩(FFP2 型或FFP3型)、护目镜、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设备(PPE)至欧盟时,除应根据《个人防护设备法规》EU 2016/425确保穿戴者使用安全外,还应注意符合其他法规要求,如REACH法规。
同时,该消息还指出即使在遵守委员会第2020/403 号建议的情况下允许合格评估程序偏离,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个人防护设备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根据欧洲安全联盟官网介绍,该联盟是由在欧洲的个人防护设备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组织起来一个非营利且不受补贴的协会组织,得到了欧洲当局和利益相关者的认可。REACH是欧盟的一项法规,旨在提高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免受化学物质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增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它还减少了对物质的危害评估的替代方法,以减少对动物的测试次数。原则上,REACH适用于所有化学物质。不仅用于工业过程,而且还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例如清洁产品,油漆以及衣服,家具和电器等物品。因此,该法规对整个欧盟的大多数公司都有影响。 欧盟REACH法规 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英文缩写,《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 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它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种化学物质,要求年生产量或进口量达到或超过1吨的所有“现有”或“新”的化学物质都要进行注册,以提供相关的使用安全性信息。REACH几乎涉及所有(除食品、药品、农药)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物质(Substance):自然状态下(存在的)或通过生产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配制品(Preparation):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物品(Article):由一种或多种物质和/或一种或多种配制品组成的物体。具有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方案。对不同类型产品有不同要求,防护口罩(FFP2或FFP3型)、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装等个人防护用品(PPE)属于物品这一类,在欧盟市场销售需要满足REACH法规要求。1.高关注度物质清单(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的英文简称,是指对于人类和环境造成风险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法规对SVHC有以下要求:若含量>0.1%且同时满足>1吨/年的出口量,则需要向ECHA通报;若含量>0.1%,则需要在供应链上传递该物质的信息。若含量<0.1%,则企业不需要做任何操作。
2.限制物质清单(RSL)——即REACH法规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以外的重要义务。
属于REACH法规附件XIV的授权物质,当现有经济技术手段已经可以全面控制风险,替代物质或替代技术完全可以取代该授权物质及其用途,ECHA会将其加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并规定其最大豁免量,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该清单规定了进入欧盟的所有消费品在使用清单内限制物质时的最大豁免量或使用量。(常见的邻苯,偶氮,有机锡,重金属,苯等物质均在其列)
口罩等防护用品在REACH法规框架下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为符合REACH法规,个人防护用品(PPE)所涉及到的检测项目
①高关注物质SVHC:所有产品均适用
②限制物质RSL:镉,六价铬,砷,铅,甲醛,三吖啶基氧化磷,多溴联苯,偶氮,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盐,富马酸二甲酯,二甲基甲酰胺等等。检测项目由产品材质和用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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