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华夏银行被牵连!家贼难防,某银行行员工骗贷2057万
2010年间,时任广州农商行钟村支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陈某玲首次与孔某勾结,由陈某玲经手贷款、协助伪造虚假资料,孔某向农商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资料及虚假的公司担保,以广州市南沙区的一处物业作为抵押申请生产经营性贷款。
“日防夜防, 家贼难防”!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广州农商银行钟村支行客户经理陈某玲,在2010年至2018年间,通过伪造虚假资料,提供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了广州农商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共九笔,合计2057万元的贷款。
内外联合
骗取广州农商行1200万元贷款
2010年间,时任广州农商行钟村支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陈某玲首次与孔某勾结,由陈某玲经手贷款、协助伪造虚假资料,孔某向农商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资料及虚假的公司担保,以广州市南沙区的一处物业作为抵押申请生产经营性贷款。
名义上是一笔“生产经营性贷款”,实际上,该款项实际用于购买该物业的还款。在借款买下该物业完成过户手续后,向农商银行提供装修协议、购销合同等虚假的贷款用途资料,骗取农商银行给付贷款40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间,陈某玲再次与孔某相勾结,手段与上述类似,还是由陈某玲经手贷款、协助伪造虚假资料,孔某向农商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订货合同、租赁合同等资料及虚假的公司担保,并以孔某3及其父亲名下两块宅基地作抵押申请生产经营性贷款。
然后向农商银行提供购销合同等虚假的贷款用途资料,骗取农商银行给付贷款200万元,经查该款项实际由陈某玲借用去放高利贷,后回流至孔某用于个人花费。
2016年,陈某玲已从农商银行退休,但是仍然与孔某合谋,由陈某玲协助伪造虚假资料,孔某向农商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资料及虚假的公司担保,以广州市南沙区的上述物业作抵押申请生产经营性贷款。
后向农商银行提供购销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虚假的贷款用途资料,骗取农商银行给付贷款600万元,经查该款项实际回流至孔某用于个人花费。
个人骗取贷款857万
涉及两家股份制银行
陈某玲不仅联合他人一起骗贷,还多次以自身名义行骗。
2013年间,陈某玲向所在的广州农商银行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资料,以对其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的一处住房需装修的名义申请消费性贷款,骗取广州农商银行给付贷款80万元,后陈某玲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其它消费花去。
2014年间,陈某玲再次向农商银行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装修工程合同等资料,以物业需装修的名义申请消费性贷款,骗取农商银行给付贷款人民币82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玲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其它消费花去。
除了套路自身所在的银行,还骗取了两家股份制银行共计695万的贷款。
2014年间,陈某玲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称招商银行)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资料,以别墅需装修的名义申请标准消费贷款,骗取招商银行给付贷款人民币65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玲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其他消费花去。
2016年至2017年间,陈某玲再次向招商银行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资料,以虚假的无实体经营的公司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骗取招商银行给付款项人民币250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玲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花去。
2017年间,陈某玲向华夏银行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称华夏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以虚假的无实体经营的店铺需支付货款的名义及提供虚假的公司担保申请经营性贷款,骗取华夏银行给付款项人民币230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玲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花去。
2018年间,陈某玲向华夏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再次以虚假的无实体经营的店铺需支付货款的名义及提供虚假的公司担保申请经营性贷款,骗取华夏银行给付款项人民币150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玲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花去。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处罚50万元
值得庆幸的是,陈某玲已向各被害银行还清上述全部贷款金额,没有造成银行的损失。
不过,根据裁判文书网,法院认为,陈某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辩护人以陈炎玲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涉案贷款目前均已还清、没有造成银行的损失等为由,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来源:金融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