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拒绝“有色眼镜”
大约在十多年前,以租代售这个“舶来品”重新进入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后一直争议不断。
来源:AC汽车
大约在十多年前,以租代售这个“舶来品”重新进入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后一直争议不断。当它祈望宣传时,有人骂它是“消费幌子”;当它低调不语时,又有人觉得它在酝酿“一波坏水”。经营者觉得它“事多”,却又不肯抛弃;车主觉得它“虚伪”,却总有人尝试;舆论在一波又一波的探讨模式的合理性,却又很难找到其“为非作歹”的一面。 (现行的《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已经是2008年版) 回顾车贷的历史,首次被引入国内时,也曾经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非议。八年后的2003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才正式让这一“新兴业务”被公众普遍接受。正如它的前辈“购车贷款”一样,在经历了冷眼与嘲笑后,亟需得到各方的正视,在汽车消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某以租代售平台,经营范围中赫然写明了相关业务) 讨论经营者监管责任之前,需要明确:工商部门对于从事汽车以租代售业务(该业务系融资租赁中的一项,广义融资租赁本文不作讨论)的相关经营与服务主体核批过相关资质,这一业务的合法性无需讨论。此前所谓的“以租代售在国内不能开展”等流言,显然不攻自破。 比对业内多家主流相关业务公司,AC汽车归纳出一套大致的销售流程: 1、销售人员寻找潜在消费者,并以“超低首付;先租后买”等话术对其营销。 2、在消费者参与购买时,帮助消费者完成线上下单阶段。 3、车辆进入交付阶段后,电话或微信通知车主到店提车,进行交付宣讲。 整个销售过程与4S店销售具有外表一致的特征,但以租代售业务“第一年租赁,第二年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特性注定了各个环节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具体内容涉及消费者隐私,故不做展示) 众多消费者的购买投诉主要集中在1阶段。如图中显示,车主认为“买车变租车”。通过调查,AC汽车发现,从事以租代售业务的平台在第一次与消费者接洽沟通时,一些业务员并未主动披露以租代售模式“先租后买”的交易特征;更有甚者,部分业务员为了促成,将租赁阶段的费用直接用“月供”代替,从而给消费者一种“传统车贷”的假象。 AC汽车曾在《汽车以租代售:最近比较“烦”》一文中充分披露了传统车贷与以租代售两点重要差异:以租代售首付低但总价高,且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这一特性虽然在各个服务平台的合同中充分阐述,但一些消费者认为:部分业务人员没有做到充分告知。 据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车主反映,在某平台线下门店签约过中,工作人员对于合同细节含糊其辞,在签订合同时急于促单,催促该车主签约。这名车主表示:“当时有些一头雾水,在不断地催促下我这个签约就有点盲目的感觉。” 基于车主的描述与网上披露的信息,曾经从事过相关业务的车商李乐表示,大多数平台在制定交易流程时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落实到实际经营层面有时难免出现监管不力的情形。一些从业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或“赚点钱”,有意或无意忽略掉一些关键信息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这或许就是矛盾的本质。 支付较低的首期费用就能开到心仪的汽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一些消费者在没有完全了解一种金融服务时,将“首期低费”与“车价优惠”这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混为一谈。要知道,金融工具在实际交易中的作用是支付义务方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支付周期的延长;绝非购物时商家让利促销所减免的商品本身价格。 基于此,部分消费者在选择相关服务时并未充分理解自己需履行的义务。继而导致无力或不愿履行到期约定义务,由此为双方后续交易带来了些许不便。 甚至,一部分用户在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获得了车辆所有权后,依然向媒体投诉“买车变租车”,从而获得一定的优惠。 (法律文书中披露,车主相关诉求被驳回) 今年4月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宣判了一起关于以租代售的合同纠纷: 车主林先生与2018年7月5日与弹个车签订《开新车服务协议(到期购车版本)》(下称:购车协议),双方约定逍客2017款2.0L CVT精英版汽车,先用12个月,首付0.76万元,月供4398元,并在提车时支付4000元服务费。该费用包涵购置税,首年车险等。 第一年租赁期结束后,林先生采用分期支付尾款的方式拿到了车辆产权。但是,在随后的还款阶段,林先生出现了违约逾期情况。并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平台方面涉嫌虚假宣传;扰乱车辆买卖及租赁市场等秩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希望该平台退还已支付的9万余元各项款项并支付27万余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平台在电子协议签订前已载明“审慎阅读”,并告知“约定租金、费用支付条款;违约条款”等相关重点信息。林先生的勾选同意协议并最终下单支付首付款属于承诺。所谓“扰乱市场”缺乏证据支撑。同时,该平台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并依法展业,故认定双方协议有效。 双方购车须知中明确表示:“首年车辆及车牌所有权归弹个车所有,一年租期到期, 可选择过户到个人名下。”故消费者应当知道交易模式。判决书中还表示:林先生作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所涉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清并不能等同于该公司存在欺诈。 因此对林先生的请求均予以驳回。 无独有偶,一位曾参与以租代售模式购车的李姓车主,在租赁期结束后选择分期支付尾款的方式,获得了车辆产权。在获得车辆产权后,依然以“名义买车实为租车”、“不理解相关业务模式”为由,主张退款并赔偿。今年4月份,此案《判决书》中显示,李先生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认定:“车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前应当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与判断从而谨慎消费,其因自身对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车辆所有权所需成本高低判断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负。” AC汽车在《汽车以租代售:欲承销量之重》一文中曾表示:“以租代售业务需经历租赁与购买两个阶段。”因车主的首笔费用不能满足车贷的最低标准,服务方无法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待满足所有权转移条件后,所有权是由服务方转移给消费者的。该车辆法律意义上是一台二手车,但自车辆登记之日起就由消费者本人使用;因此,这是一台实际意义的新车。 在类似上述纠纷中,部分车主在购车时只考虑了“通过较低价格取得车辆使用权”的便利,未认真或从未审查过相关协议。不仅耗去了时间精力,还需要为“败诉”承担一定的费用。仔细想想,是否有些得不偿失呢? 前文所述,以租代售业务的纠纷,消费者与服务方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过错。资金难度获取较大;交易市场缺乏极具公信力的标准制度;消费者教育不充分,对业务能力理解能力不足以及主机厂优惠力度仍需提高等都是现阶段面临的问题。 2018年5月,融资租赁(本文视为:以租代售)的经营与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了银保监会,这项解禁于2003年的业务才真正拥有了“娘家人”。2019年全年,相关部门对融租实施了严管,并对新入局的汽车平台考虑适当政策倾斜。 结合行业“低首付”的特点,艾瑞咨询在相关报告中指出:农村购车需求旺盛但缺乏征信背书,适合融资租赁进入。面对大量新线人群(指:三线以下城市人群),消费者教育难度加剧,若没有具有公信力的组织或机构背书,仍无法摆脱相对较多的交易纠纷。 虽然以租代售具有“准入门槛低、首期投入少”等特点,结合上述所列举的经营者资金获取难度大等现象,现阶段难以但从价格方面与传统车贷或全资购车匹敌。至于价格偏高,艾瑞咨询认为主要存在厂家的限制、车辆进价高、前期投入成本大以及配套产业不完善等因素。 消费者端的违约处理机制目前有些生硬,经营者部分收车行为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与车主普遍认知的道义略有违背;虽保全了经营者的成本,但车主仍存在或多或少的“我弱我有理”的道德观念。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经营者承担了不少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 反观经营者,部分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时一味苛求“效益”,追逐“业绩”。一些相关领导不加以阻拦,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纵容,导致消费者教育环节几乎丧失。无论是“合理”主张,还是“合情不合理”的要求,企业方面的处理能力还有待提高。这就要求监管机构或头部企业牵头,尽快制定出一套让双方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 逐步利好的政策让以租代售有了舒适的发育土壤;疫情后可期的集中消费让经营者看到了久违的甘露;年青一代车主对于新模式的接受程度让这项同样年轻的业务受到了更多关注。以租代售的本质,应该是让更多的人开上心仪的汽车。 以租代售,旨在让更多的人开上汽车,这样的理念像极了明治时期的日本的教育理念。无论身处何种阶级的子弟都能背着书包在校园读书,让更多的日本人变得开化,但极其严苛的考察升级制度与昂贵的学费,让一些家庭无力承担。知名作家二叶亭四迷曾表示:“上学的目的就是为了考试!” 于是乎,在泽柳政太郎的主导下,明治33年(即1900年)终于实现了义务教育,并以考察学生能力作为评价标准,摆脱了一位追求分数的考试制度。海纳百川式的人才选拔制度为日本的蓬勃发展输送了源源不竭的动力,让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摆脱西方控制的国家。 以租代售,正期待一场变革,一场让更多人接纳与喜爱的变革。 以租代售“是非”多 经营者们要“背锅”
买车本是开心事 协议签了要履行
以租代售仍萌芽 行业需要标准化
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