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发票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单位“代缴”社保个税如何汇算?
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问:
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问:
我1-4月份实际没有工作,但是找了一家公司代申报个税、代缴社保公积金,公司按照5000元/月的收入进行个税零申报,公司和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实际都由我个人承担,工资实际无需、不应给我发放。
我的问题是:在做2019年个税汇算时:
1、1-4月份的收入我可以不申报吗?
2、1-4月份,公司承担部分的社保公积金可以扣除吗?
3、如果以上问题都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1.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给个人的工资进行申报,如实际并未发放5000元工资,则不应按5000元进行申报,与实际不符。
2.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不作为计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也无需扣除。
3.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来源:北京税务、小陈税务08;财税职场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