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近期国际经贸欺诈频发!
摘 要
当前新冠疫情在全球已呈现扩散蔓延态势,企业和个人防疫物资采购需求急剧增长,与此同时,趁疫情实施的国际经贸欺诈也开始集中出现。在全球疫情爆发之际,一些海外不法商家企图“浑水摸鱼”,利用出口商迫切希望拿订单、去库存的心理骗取货物。企业需高度重视,谨防疫情下的“趁火打劫”。
警惕!一大波“洋骗子”正在袭来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当下,一大波“洋骗子”已磨刀霍霍,正向中国外贸企业袭来。每当中国外贸遭遇严峻的形势时,“洋骗子”们总会浑水摸鱼,让不少企业受骗,严重威胁着企业出口安全。那么,疫情之下哪些“洋骗子”会频繁出入?
01、“李鬼”冒充“李逵”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外贸人员出入境造成了非常大的麻烦,国内出口企业和国外进口商当面洽谈业务已经变得十分困难,只能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给“李鬼”冒充“李逵”创造了条件。“李鬼”通常采用的伎俩,把自己说成是某知名买家的代理人或直接冒充知名买家,误导出口企业以为合同是和知名买家签订,付款责任落在知名买家身上。出口企业等事后被拖欠货款并向知名买家催款才明白,知名买家根本不是自己的买方,也无付款责任,而“李鬼”早已逃之夭夭。“李鬼”容易得逞的重要原因在于,国际贸易合同基本以签字为主,无需盖章,造假成本低,辨别难度大。
02、恶意拒收压价
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企业的复工和物流带了诸多不便,不少订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延迟交付的情况,延迟交付容易成为“洋骗子”恶意拒收的“正当理由”。“洋骗子”会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大幅降价或者由“付款赎单”改成“提货后付款”,否则威胁将拒收货物。事实上,延迟交付的情况下,只要货物没有影响买家的销售,一般情况并不会成为买家拒收的理由,但一旦被“洋骗子”利用,会非常被动。对出口企业来讲,货物被拒收,会产生大额的滞港滞期费,转卖也会产生新的运费,还不一定可以顺利转卖。
03、利用贸易纠纷逃避债务
贸易纠纷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难题,贸易纠纷甚至已经成为不少买家逃避债务的常用手段。从中国信保以往处理的案件看,买家常提的贸易纠纷包括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货物迟出运等。而根据美国法律,商业贸易纠纷在官方权威机构判定前,很难给其中一方打上失信的标记。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如果选择应诉,则会面临取证难、律师和诉讼成本高的问题,这也成为买家恶意找贸易纠纷现象猖獗的原因。疫情之下,出口方的履约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履约瑕疵也增加了“洋骗子”逃避债务的底气。
04、无单提货
控制提单是外贸企业管理收汇风险比较有效的手段,比较常见的是凭提单复印件付款或者通过银行交单结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被买家无单提货的情况不在少数,比如出口企业拿到的可能不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是货代签发的提单;船公司或银行和买家串通违规操作;FOB情况下货代由买家指定等。新冠肺炎疫情对物流体系造成了比较大的冲击,使得出口企业为完成出口而改变传统的物流模式的做法或将不可避免的出现,特别是为了赶交付日期由海运改为空运,而空运单并不具备控制货权的功能。
多国疫情欺诈迭发,相关机构正式预警!
在各国疫情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也在借助疫情催生的各种需求,实施国际经贸欺诈。我国多个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纷纷发布预警信息:
图1:中华人民共和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图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图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也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预警通知,警告金融机构与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相关的非法行为,特别指出当前国际经贸欺诈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图5: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1、冒名顶替者诈骗:冒充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和医疗组织的犯罪分子,以募集捐款,窃取个人信息或分发恶意软件。
2、投资诈骗:欺诈者歪曲事实,声称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预防、检测或治愈冠状病毒。
3、产品欺诈:销售未经批准或错误品牌的产品,并作出与COVID-19有关的虚假声明的公司; 或以欺诈手段销售与COVID-19相关的用品,例如口罩。
4、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者基于有关COVID-19对股票财务业绩有负面影响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向他人提供小费。
FinCEN建议本国金融机构“对与自然灾害后发生的恶意或欺诈性交易保持警惕”。
关注近期国际经贸欺诈,这些案例供你参考!
案例A——谨防冒用正规买家名义签约
国内A公司与肯尼亚B公司签订农化产品销售合同,并指定中国信保担保。A公司将三票货物先后发至B公司指定的蒙巴萨港口(货物的收货人在乌干达),并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将第一票货物全套正本单据交至B公司指定的乌干达银行。
但当货款已经到期,B公司既不付款也不提货。因此,A公司通过交单银行要求对方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但对方银行退回的提单是彩色打印件,而非正本提单。但A公司通过中国信保提供的方式联系B公司时,B公司反映并没有和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判定是有人冒充B公司与其签订了合同。
案例B——关注海外供应商货物来源
近日,某外贸集团需要从其首次接触的一家德国中间商处采购70万只医用口罩,总金额84万欧元。由于时间紧、物资缺,德国供应商要求在日内签订合同并收到全额预付款,否则无法提供防疫物资货源。得到消息,中国信保立即介入。
借助高效的海外资信渠道,中国信保发现该德国供应商主营业务非医用物资,而是以灯泡、地毯、家具进出口为主,总资产仅为17万欧元,实力较弱。
第二天,基于中国信保进口预付款保单审批要求,该外贸集团对于意向合同中未列明的关键要素,包括退还预付款条件、货物来源上游供应商等问题与德国供应商进行积极商讨。期间,德国中间商同意修改合同相关条件,但对于货物来源及产品质量规格证明等问题一直未予正面回应。
在买卖双方就合同要素进行激烈商讨之际,基于谨慎考虑,中国信保将德国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图片在德国网站进行查找比对,意外发现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图片与产品规格严重不符,并将该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第一时间告知企业。综合上述信息,该省属外贸集团接受了中国信保的相关意见,放弃了此次采购计划。
案例C——看清首次交易买家真实面目
陕西省内M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工具出口,年出口额约300万美元。2020年1月计划就向某国买方N的出口业务进行投保,出口金额15万美元。M企业同时表示,买方N为该国一所知名医院。
据此中国信保立即开展了资信调查,看着资信报告中该医院所处行业和双方风马牛不相及的交易产品,中国信保的客户经理立刻警觉起来,第一时间与M企业联系,了解相关交易情况。通过仔细比对买方资信报告,发现买方N的名称与该知名医院的名称极为相似(前者为HOSPITAL OF N****,后者为THE HOSPITAL OF N****),并且买方N的收货地址与医院地址也不相符。至此,真相浮出水面,骗子的伎俩最终暴露,M企业通过利用中国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成功避免了大额损失。
面对贸易急单新单,这几点需牢记!
1、严把首次交易的风险。主动向买方联系人索要营业执照、代理证明、公司网站等信息,利用资信报告等第三方调查数据,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地核查买方背景,确认买方联系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贸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协商提高预付款比例。提高预付款比例既是应对贸易欺诈的最佳手段,又是疫情期间减少资金占用的最直接途径。关注协商过程中买方态度是否发生明显变化。
3、要求公司账户付定金。即使买方联系人定金付得很爽快,也要保持警惕。应主动要求其通过公司账户进行支付,并且备注下单合同号或发票号。
4、密切关注目的国疫情。目的国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措施很可能导致买方无法提货,但仍应仔细鉴别,尤其是买方以疫情管制为由提出临时更改目的港、货发第三方的情况,应尽量避免赊销。
5、不轻易变更结算方式。出运后,出口商应积极跟踪物流信息,加强货款催收,不轻易变更结算方式、随意放货。
6、利用国内市场去库存。无贴牌无专利的服装、地毯等易售品是贸易欺诈的高发区。而纺织服装是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行业之一,不少出口商可能因订单被取消等产生库存,去库存的需求迫切。建议相关出口商积极利用当前政府支持出口转内销的相关政策,做好国内销售渠道对接。
谨防国际经贸欺诈,这几点需注意!
疫情之下,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冲击,急需更多订单恢复生产,但仍要提高风险意识,防范特殊形势下的新风险。针对新的国际经贸欺诈形式,建议企业做好交易伙伴的前期资信调查、信息确认、合同签订、证据留存等工作,避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01、提高风险意识,做好资信调查
了解交易方资信状况是进行商业活动的前提,也是避免贸易欺诈的重要手段。从受理的案例来看,多数采购商都是通过互联网找到境外供货商的相关信息,在未对交易方的身份信息及资信状况做调查的前提下即向对方支付订金或货款,导致经济损失。对此,企业进行交易前,可通过特定途径初步了解交易对象的相关信息,如通过互联网查询是否有针对该企业的投诉案件或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提供的电话核实有关业务,或向专业机构寻求帮助。
中国信保资信数据库覆盖7000万家中国企业数据、超过2亿家海外企业数据、4.5万家银行数据,拥有海内外资信信息渠道超过400家,资信调查业务覆盖全球所有国别、地区及主要行业。能够为企业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了解交易对象的相关情况。在出现风险后,也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境外商账追收和纠纷解决。
02、谨慎订立合同,稳妥进行支付
贸易纠纷中,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就价款、货物质量数量、支付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律及调解或仲裁条款等进行约定。为稳妥起见,建议企业或个人将订立合同始终作为商业活动的前置程序。此外,企业应尽量采用安全稳妥的结算方式,如分期支付定金、货款、尾款,可降低风险。
03、重视证据留存,寻求法律救济
重要的与交易有关的证明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如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沟通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文件妥善保存。确认对方身份时及付款之前可以与交易对象视频或者电话确认有关信息。如怀疑遭遇欺诈,应在第一时间与付款渠道上的银行沟通,争取冻结货款,同时报警。
来源:贸促商法、中国信用保险公司、驻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焦点视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