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买的消毒液、口罩没发票,看看老会计是如何处理的?
当然也不可能不给报销啊,就这都是疫情期间费了好大劲,找了各种渠道才买到的。但是报销的话没有发票是否允许呢?
这两天有朋友说他们公司复工复产后买了一堆洗手液、口罩产品,现在综管部的人拿到财务报销,报销单据后就附了一个清单,买了多少瓶,多少个,总金额是多少,也没有收据,更没有发票啥的。
当然也不可能不给报销啊,就这都是疫情期间费了好大劲,找了各种渠道才买到的。但是报销的话没有发票是否允许呢?
当然他们也都一个潜意识的认为,那就是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这么多优惠政策,是不是这种购进生产必须品在这个特殊时期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的,税前扣除也是合法合规的?
这个问题虽然感觉不大,但是却是很多纳税人,特别是新手都比较困惑的。
没有发票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到底应该如何做?
不管是否在疫情期间,这个没有发票的处理政策,包括入账、抵扣、税前扣除,它都是没有变化的,不是说疫情期间我没发票税前扣除就有特殊政策。
我们具体来看看没有发票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到底应该如何做?
没有发票就不入账了,就不报销了,这个对不对?首先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会计做账永远都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标准的,做账的问题千万不要和税收规定扯在一起。所得税上规定应税行为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那就推论出没有发票也不能进行列支,这个显然是不对的。
会计准则从来没有说过,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不能报销。
《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发生了经济业务,就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要如实的记录交易事项,这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及时准确。会计处理对费用的确认,并没有设定发票上的条件,就是说,缺发票不构成费用确认的限制,就公司疫情期间购买消毒液等物资确实没有发票这个事情,这是客观条件导致,其并不能否认业务的真实发生,这些业务完全符合费用定义的,费用实实在在的发生了,这就是业务的实质。
换句话说,我们能够从付款凭证、清单明细甚至物资盘点明细表,领用签字等其他资料和票据证明支出确实合理真实的发生,只是实在没办法取得发票,这种情况下会计也应该以其他资料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如实记账。
当然,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以后大家记账要不要发票都无所谓了,且不说抵扣和税前扣除在发票上的特别要求,就是在证明业务真实上,发票其实本身也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在财务制度上也是把发票的取得作为必要的条件的。
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发票是构成业务真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取得发票的必须取得发票,但是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取得发票,那么也不构成记账的阻碍,凭借其他原始凭证资料也是应该及时记录业务的
税务上的处理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税务上的处理,税务上处理主要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无非就是抵扣的问题,增值税抵扣这没有办法,这完全就是凭票抵扣的,你没有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哪怕所有人都认可你这真实的业务,你也是没有办法抵扣的,你只能就全部支付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
目前有效的抵扣凭证种类如下:
所以,没有抵扣凭证,比如疫情期间购买的消毒液你没有取得购进货物应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是不能抵扣的。
假如公司疫情期间购进了10000元消毒免洗液,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那么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这里当然也不能价税分离计一块进项税出来,毕竟你没有合法的抵扣凭证。
没有发票,特殊时期,
是否允许我们税前扣除?
如果说增值税大家都比较情况,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大家都会问有没有特别对待啊,毕竟是疫情期间,企业所得税法不是讲求的真实合理嘛,那么没有发票,特殊时期,是否允许我们税前扣除?
其实说实话,从我个人角度出发,我也想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能判断业务真实,我也支持税前扣除,但是依法治税,这个我们还是要得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里面明确了两点。二哥就不搬条文了,具体意思就是分两种情况。
1、如果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除了特殊情况,你都应该以发票为扣除凭证。
2、如果你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那么正常情况是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也可以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消毒液、口罩这个属于货物销售,很显然肯定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按照28号公告,那据必须以发票为扣除凭证,如果说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前提都是业务真实,那么所得税扣除在业务真实的判断上条件应该更严苛,发票作为真实性组成部分,应该取得而未取得的理论上就是不能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是什么?
特殊情况当然不是当普通情况来用,之所以特殊,那就是放出口子来解决一些确实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的,那就是小额零星业务的发票处理问题。
我举个例子,像个人买菜支出了200块钱,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当然属于,那你能不能要到发票?要得到就见了鬼了,城管都管不了的路边流动摊贩,你还想要发票这个可能性基本为零。
但是这确实是企业的支出啊,真实的合理的啊,就是没有发票,好了,这种情况,开了个口子,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所以这个特殊情况真是解决特殊情况的,你不要乱扩大范围使用,也别化整为零,去冒这个风险。
起征点,个人就是按次300-500。
所以,你成千上万的无票列支,那所得税扣除上最好就少想,当然你说你们当地税局好像也没管,看到你证明业务真实的资料也默认了你扣除,那么说实话,只能恭喜你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