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定富:上半年实现保费收入同比增长6.6%
创造性地推进各项工作 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机制制度,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为主题,对保险公司高管、保险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增强偿付能力监管和管理理念,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逆周期监管研究,通过监管政策调整,提高行业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的能力
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
保险业发展形势好于预期
今年初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全保险行业牢牢把握保险工作的主动权。总的来看,上半年保险业较好地实现了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目标,形势比年初预期的要好。
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今年上半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5986.1亿元,同比增长6.6%;赔款和给付1608.1亿元,同比增长4.2%。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9%。其中,财产险业务稳中有升,上半年财产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511.8亿元,同比增长16.4%,增幅比一季度提高4.4个百分点。人身险业务增速有所回落,上半年人身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4474.3亿元,同比增长3.6%,增幅比一季度回落5.8个百分点,2008年以来投资型业务过快增长的情况得到控制。资产配置更加稳健,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3.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4%。经营效益逐步提高,上半年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261亿元,同比增长98%。保险资金运用收益1099.7亿元,好于2008年同期。
结构调整稳步推进。今年上半年,保监会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积极推动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发布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建立主要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月度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结构调整动向;加强产品审查,重点审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持续奖金、最低保证利率等主要风险点,通过加强产品管理促进结构调整。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市场秩序继续好转。按照今年年初的统一部署,监管机构出重拳、动真格,切实加大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加大法人机构的监管力度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险市场秩序继续好转,表现为产险公司规范经营的主要指标逐步改善,寿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保险风险得到有效防范。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监管机构把风险防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通过采取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以及加强重点公司监管等措施,切实防范保险市场风险,维护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国际金融危机给保险业带来一定影响,但保险行业总体偿付能力充足,财务和经营稳健,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保险监管不断加强。监管机构围绕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通过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全面推进分类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措施,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服务领域继续拓宽。按照国家出台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及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保监会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积极发展"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以及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促进投资,不断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
从上半年的情况看,在极其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保险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实践证明,我们年初提出的"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措施是符合实际和及时有效的。但是,我们看到今年上半年,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总的来看,保险业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复杂,既有积极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对保险业的影响,深刻认识行业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和困难因素。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
保险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不断增多。一是国民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日趋明显,为保险业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今年上半年,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1%,增幅比一季度和2008年四季度分别加快1个和0.3个百分点。扩大内需对促进经济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投资增长势头强劲。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工业生产回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从国际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和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看,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为下半年保险业继续保持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连续实施,为保险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及时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财政货币政策的作用下,投资增长逐月加快,市场流动性充裕。中央提出,下半年将继续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下,投资增长特别是一些基础设施和项目的投资建设,既为保险资产配置提供了渠道,也会带动一些新的保险需求。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低利率环境有利于拉低寿险长期保单的资金成本,寿险产品的相对吸引力也会得到增强。同时,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下行阶段末期和恢复增长初期,由于寿险公司长期保单资金成本下降,而投资收益一般会先于经济运行出现反转,有利于扩大寿险公司的利差空间,提高长期盈利能力和内涵价值。
三是民生建设的推进,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国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实施扩大内需的计划中,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共资源配置将进一步向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倾斜。今年上半年,国家出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保险业在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投资管理养老医疗机构等方面,发挥功能作用的空间将越来越大。
保险业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和不确定因素。当前,世界经济总体仍处于衰退之中,实现复苏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我国的冲击还会继续显现,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还不稳定,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表现为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投保意愿和支付能力有所降低;进出口额同比大幅下降,货运险、信用险等业务发展面临压力;一些有利的政策因素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保险市场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仍然突出,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创造性地推进各项工作 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机制制度,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防范寿险非正常退保风险、保险投资风险、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和新的利差损风险是保险业必须持续关注的重点,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围绕这四个方面的风险,以及新出现的风险隐患,未雨绸缪,积极应对,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一,继续高度重视防范非正常退保风险。一是继续完善保险公司退保情况的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密切关注风险点和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及时处置和化解。二是继续加强对投连险、分红险等业务领域非正常退保的监管。三是密切关注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风险,做好压力测试和应对预案,确保现金流充足。
第二,防范保险投资风险。一是完善保险资产监管制度,制定保险资产大类配置通则、保险资产托管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等管理规定。制定保险产品资产配置、投资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的规则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新的投资业务。督促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强资产管理基础建设。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保险资产托管,开发保险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完善风险排查和重点公司、问题公司跟踪监测机制。三是高度关注和防范新投资渠道、新投资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今年以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放宽了一些投资渠道和领域,要注重防范新渠道新领域的投资风险。
第三,加强保险产品监管,防范新的利差损风险。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走势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利差变化的研究,强化对保险产品定价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注重从产品环节防范利差损。
第四,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高度关注营销员队伍发展中可能潜藏的风险,更加重视保持营销员队伍稳定和提高营销员队伍素质。要加大对保险营销渠道的投入和管理,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稳步提升保险营销员队伍素质。要密切关注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发展动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保险营销员队伍稳定。
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着力点,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规范市场秩序与强化公司内控、防范化解风险有机结合起来,依法严肃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毫不放松地做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一是突出重点领域。财产险方面,要继续认真落实好保监会70号文件,以规范车险市场为抓手、以整治公司基础数据不真实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列支、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存真实性的监管。人身险方面,要继续以治理销售误导为重点,开展银保业务现场检查和销售误导专项检查。中介方面,要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渠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二是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要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制度,强化股东对公司高管的管控与约束。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定期向总公司通报其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建立完善对总公司高管质询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配合检查工作、多次违法违规的公司,要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切实做好打击"三假"工作。要坚持打防结合,加大打击假保险公司、假保单、假赔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切实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结构调整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客观要求,也是关系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认识到,保障型业务始终应作为保险业发展的主业。结构调整的根本目标,是以结构调整带动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保险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下半年,要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工作的推动力度,逐步形成保障型业务和非保障型业务、承保业务和资金运营协调发展的格局。结构调整要坚持科学性,坚决防止片面性。
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结构调整的正确方向。要建立科学的结构调整评价体系。制定完善结构调整评价指标,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客观准确衡量结构调整的成效。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类指标来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在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差异性的基础上,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逐步由业内到业外、由简单指标到综合指标进行披露。要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保险公司,在产品报备、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保险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结构调整。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结构调整规划。各公司要制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满足人民群众风险保障需求的业务。同时,把握好结构调整的节奏和力度,走适合公司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发展战略,针对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保监会将研究对产品创新在监管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要促进不同销售渠道协调发展。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对于银邮代理渠道,要根据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向银行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要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严格管控费用支出。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围绕这些目标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结合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发展形势的变化,立足于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不断强化监管执行力。
第一,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理顺保监会机关、保监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传导机制。发挥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明确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实现形式,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交流和工作报告制度。要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研究修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修订最低资本要求等评估标准,提高资产负债评估的科学性,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完善压力测试和现金流监控制度。要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研究探索以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业务为载体和切入点,发挥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中的作用,强化保险分支机构的资本约束意识,形成保险公司内部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要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率。加快推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偿付能力信息的电子化报送、自动化审核和辅助分析。要加强偿付能力专题教育培训。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为主题,对保险公司高管、保险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增强偿付能力监管和管理理念,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推进分类监管。要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改进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统一产寿险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指标,并调整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分类监管的风险分析结果,研究针对各类别公司的具体监管政策,将分类结果与机构、高管、产品、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切实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大对高风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有效化解风险。推进保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研究制定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办法。对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根据不同区域保险市场发展实际,有区别地进行适度调控,推动区域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高度关注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发展状况,鼓励这些公司发挥自身优势,进行产品创新、渠道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加强法人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科学评价体系,完善科学的监管评价和引导机制,合理评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理念、发展策略和考核机制等关键环节,通过法人机构带动分支机构实现稳健经营。推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工作,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第四,跟踪研究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当前国际保险监管改革的趋势呈现"两个转变",从单纯重视对个体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向关注金融市场整体状况的宏观审慎监管转变,从多头分散监管向协调统一监管转变。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切实改进保险监管。一是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适时出台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指引,完善保险监管数据体系,促进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二是加强资本金监管,对保险公司铺设机构、开展高风险业务设置明确的资本金标准。三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和产品服务更加透明、公平、合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逆周期监管研究,通过监管政策调整,提高行业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