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行为,和刑事司法审判认定有着本质区别,属于非罪与罪的关系。一
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由形式认定向实质认定转变的过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要件,在此阶段属于偏重行为形式的认定,即不论对于“无货”或是“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都与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要件基本保持一致,此规定的构成要件符合刑法中行为犯的认定。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黄丽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干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