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赁业务会计处理

2020-03-04 21:54 38502

黄金租赁的流程一般包括: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实物黄金租赁数量、租赁期间及租赁费率,同时为避免黄金价格波动风险,签订黄金租赁协议的同时与银行签订贵金属远期交易合同,根据到期实物交割日及租入黄金数量确定远期买入交割价。

黄金租赁的流程一般包括: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实物黄金租赁数量、租赁期间及租赁费率,同时为避免黄金价格波动风险,签订黄金租赁协议的同时与银行签订贵金属远期交易合同,根据到期实物交割日及租入黄金数量确定远期买入交割价。租赁的实物黄金交割至公司后,公司在黄金现货交易市场将实物黄金卖出,扣取交易手续费后获取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并且按月支付黄金租赁费,在租赁期到期时,不管现货市场黄金价格如何,公司根据提前约定的相同数量乘以黄金远期买入交易价格计算应归还金额,直接将该部分金额直接归还给银行。黄金租赁对于一些贵金属加工企业来说,在市场融资成本较高时,其相比较低的租赁费成为公司融资的选择之一,影响黄金租赁融资成本主要来自于四块,其一是黄金租赁费,其二是现货卖出价与远期买入价的差额,其三则是买入卖出的交易手续费。其四则是银行实物租赁时的交易结算价与现货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影响计算租赁费的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黄金租赁业务规模的迅速增加,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提供人民币黄金远期业务替代以往的美元黄金远期业务,这项业务不仅能帮助企业锁定黄金成本、规避未来金价波动风险,还能够规避黄金远期交易中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风险,从而更有效地满足了企业对黄金套期保值需求。
       

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尚未对黄金租赁业务中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其会计在进行帐务处理时,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利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目前主流的会计处理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考普通租赁业务将黄金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帐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另一种是参考金融工具业务将黄金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账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笔者在此对两种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两者不同处理给企业财务信息的影响进行讨论。

会计处理分为两种:
一、        视同为融资业务。
A企业于2015年8月7日从银行B租借80公斤实物黄金,租赁合同约定价格为256.00元/克(用于计算授信金额、租赁费及手续费价格),租赁期为1年,同时与银行签订人民币贵金属远期合约,约定到期日2016年8月6日黄金买入远期价格为261.00元/克,8月8日A企业通过上金所卖出黄金获得资金(当天现货价格为259元/克),随即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企业A在此过程中负担的主要成本来自于支付给银行的黄金租赁费、买进和卖出黄金合约的手续费及远期价格与现货价格差额等。

1.借入实物黄金时,按租赁合同结算价256元/克及租入数量80公斤计算借款的账面本金,对于实物卖出价与合同结算价之间的差额,先计入应付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7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                             10,000.00
贷:短期借款                                  20,480,000.00
应付利息-应付黄金租赁费                     240,000.00

2.根据远期租赁价格、合同结算价格、租赁费计算出利息总额,再分摊至每月计提利息:
融资总成本=20480000*4%+(261-256)*80000-240000=979,200(元)
每月分摊利息=979200/12=81,600.00(元)
借:财务费用-黄金租赁费                              81,600.00
贷:应付利息-应付黄金租赁费                       81,600.00

3.实际按季度支付黄金租赁费时:
借:应付利息-应付黄金租赁费                     204,800.00
贷:银行存款                                               204,800.00

4.租赁期满,按远期买入价格向银行支付价款:
借:短期借款                                       20,480,000.00
       应付利息-应付黄金租赁费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880,000.00        
       
二、 按金融工具进行处理
A企业于2015年8月7日从银行B租借80公斤实物黄金,租赁合同约定价格为256.00元/克(用于计算授信金额、租赁费及手续费价格),租赁期为1年,同时与银行签订人民币贵金属远期合约,约定到期日2016年8月6日黄金买入远期价格为261.00元/克,8月8日A企业通过上金所卖出黄金获得资金(当天现货价格为259元/克),随即补充企业流动资金。2015年12月31日,上金所当天黄金现货价格为270元/克。
1.租入黄金并出售,按租赁合同结算价256元/克及租入数量80公斤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入账价值,对于实物卖出价与合同结算价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0,7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                                      1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20,480,000.00 
    投资收益                                                240,000.00
2.月度缴纳租赁费
借:财务费用                                             204,800.00
贷:银行存款                                             204,800.00
3.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未到期的黄金租赁业务,分别根据当日上金所黄金现货价格与租赁黄金时结算价格、远期合约价格的差额合计,即租赁黄金时结算价格与远期结算价格的差额调整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270-256)*80000+(261-270)*80000=400,000(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400,000.00
4.到期日,按期货远期价格归还黄金,同时,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20,480,000.00  
    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880,000.00

借:投资收益                                                         40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0.00

从业务实质上来看,黄金租赁中虽然包含了租赁行为与套期保值行为,但事实上该业务中的远期租赁合同与黄金租赁合同是捆绑合同,双方不能脱离彼此而单独成立,银行提供的是风险更为保障的贵金属租赁+贵金属远期合约组合产品,将黄金实物租赁与远期合约相结合,发挥其规避风险的功能,既避免了黄金实物剧烈波动给企业带来的交割风险,同时也锁定了融资成本,这是一种集租赁和远期合约为一体的特殊形式,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越来越多具有相应资格的黄金加工、贸易企业通过黄金租赁业务来筹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且从交易双方结算方式看,由以往的到期时归还黄金实物演变为目前的直接将远期价款交付银行即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行为更加可以看做是一种融资行为。
       

从会计处理方法视为融资行为的处理方法使得租赁费、现货期货价差等整体融资费用在各个会计年度期间平均分配,更能反应企业的真实盈利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黄金租赁融资业务较多的企业,视为金融工具的处理使得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未到期的黄金租赁业务中期货、现货的浮动盈亏全部确认为当期损益,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大。同时,如果按照金额工具处理,对于浮动盈亏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财务报告中作为非经营性损益进行披露,而实际上这部分成本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融资成本,应当做为经营性损益进行披露,才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盈利能力与水平。而且据笔者观察,在黄金加工、贸易企业等具有黄金租赁业务办理资质的公司中,黄金租赁的融资金额在企业筹资总额中占有很大一部分,如果不进行合适的处理,势必会影响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

准则依据:

通常情况下,此类以融资为目的的黄金租赁交易是分别签订黄金租赁合同和远期黄金交易(询价交易)合同,并且两个合同互相独立,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单独提前到期、修改或作废。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两者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金融工具合同(注意不是一个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两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但在本案例中,是签订一个整体的适用于“租借+询价交易”的“贵金属租借合同”,其特点是:(1)A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商业目的就是单纯地取得低成本融资;(2)租借时间和办理询价交易的时间互相衔接,询价交易日也是事先确定的,且为租借的预定到期日的前一日;(3)计费定盘价和询价交易的单价都是事先锁定的,不受租借期间内金价变动的影响;(4)明确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银行办理贵金属到期归还的相关事宜,且约定“乙方归还甲方贵金属的唯一方式为通过甲乙双方询价交易获得贵金属”;(5)明确在“提前还租”的情形下,需归还的金额为计费定盘价和询价交易金额两者中的较大者。

根据上述条款分析,本案例中的黄金租借和远期黄金交易是存在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交易,不可分割,也不能单独转让、单独提前到期、单独废止或单独结算,因此满足将两者“合成”为一项非衍生工具的条件,即可以将其作为一项到期日和到期金额固定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借入金额(按黄金数量乘以计费定盘价计算)和在借款期间及到期日应归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为该借款对应的利息支出,可以在借款期间内摊销(因借款期限为一年,可以接受按直线法摊销的简易做法),确认为借款期内各月的利息支出。

此问题涉及到将两项金融工具交易“合成”一项单一金融工具交易应满足何种条件的问题。总体上,会计准则为此类“合成”操作设置了相当高的门槛,该门槛显著高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认定“一揽子交易”的标准,更强调各项金融工具在合同条款上是否互相独立,能否独立执行、独立转让,独立提前到期和终止。

1、基于2006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385~386在讨论“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时提及:

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事实上,以会计核算为目的,将交易联系起来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金融工具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而此处将交易联系起来可视为如何解释“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的案例。

由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两者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规定无实质性差异,故下文说明中将引用IFRS体系下的部分规定和举例。

IAS 32, IAS 39 and IFRS 9对这个问题并无系统的规定,但举了部分相关的例子: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衍生合约,即“实质上”为单一衍生产品工具,应视为单一衍生工具处理。

  • “附在”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上的衍生工具,有时可视为单一组合工具的一部分。

  • 在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或金融负债时,应充分考虑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与这些工具的持有人之间商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 在不出售资产本身的情况下,确定涉及转让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交易的适当会计处理时,必然需要将单独的合同联系起来,以评估交易是否导致资产的终止确认。例如,可能有一个合同定义了资产的持续所有权,另一个合同要求所有者将与资产相关的权利转移给第三方。

IASB下属的准则解释委员会于2002年首次审议了该“联系问题”,并向IASB提出了某些建议。事实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金融工具归类为负债或权益时必须考虑到协议条款之间的互相联系,这一点在2003年12月解释委员会审议之后已被加入到IAS 32中。尽管确定了哪些迹象表明交易之间存在关联,并就该“互相关联的交易”的会计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但相关讨论并未作为解释或准则公开发表。

2013年8月,解释委员会收到一项请求,要求解释三项不同的交易是否应单独核算,还是应作为单一衍生产品进行合并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将这一问题列入其议程,但指出,为了确定是否将这三项交易合并为单一衍生产品,应索引IAS 39的应用指南中B.6、C.6,及IAS 32的AG39段。解释委员会注意到,适用IAS 39第B.6段中的指导意见需要作出专业判断,该段中的指标可能有助于一个实体确定交易的实质,但是否存在或缺失任何单一的具体指标可能不是结论性的。

IAS 39应用指南B.6原文如下(注:该段内容已被平移至IFRS 9应用指南的B.6段中,内容无变化):

2.6 衍生工具的定义:抵销贷款

A主体向B主体发放了一笔五年期的固定利率贷款,同时B向A发放了一笔本金数额相同的、五年期的变动利率贷款。由于A和B有净额结算的协议,在这两笔贷款开始时不转让本金。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该合同是否属于衍生工具?

是的。该合同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即存在基础变量、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要求的初始净投资小于预期对市场因素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在未来结算)。该贷款的合同后果相当于没有初始净投资的利率互换协议。

如果若干项非衍生工具交易在实质上形成了一项衍生工具,则应予以叠加考虑,并作为衍生工具处理。作出这种判断的迹象包括:

  • 同时签订并且互为条件;

  • 具有相同的交易对手方;

  • 与相同的风险相关;

  • 没有明显的经济需要或实质的商业目的将原本在单项交易中不能完成的交易分成若干交易。

如果A主体和B主体没有净额结算的协议,答案也一样,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的衍生工具的定义并未要求净额结算。

IAS 39应用指南C.6段原文如下(注:该段内容已被平移至IFRS 9应用指南的C.6段中,内容无变化):

3.6 嵌入衍生工具:合成工具

A主体发行了五年期浮动利率的债务工具。同时,A主体和B主体达成了一项五年期的支付固定利率、收取变动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A主体将该债务工具和利率互换结合起来看作是合成的固定利率工具。A主体认为,对该互换单独进行核算是不恰当的,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4.3.8段(1)要求,如果衍生工具与某一利率相联系,且该利率能够改变主债务合同原本应支付或应收取的合同利息金额,则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与其主工具共同归类。该主体的分析正确吗?

不正确。嵌入衍生工具是包括在非衍生主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时,将两项或更多的独立金融工具作为一项单一的组合工具处理(“合成工具”会计),通常是不恰当的。各个金融工具都有其各自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各个金融工具都可能分别转让或结算。因此,该债务工具和互换要分别归类。这里描述的交易不同于问题2.6中讨论的交易,后者除了利率互换的结果之外,没有任何实质内容。

IAS 32的AG39段原文如下:

AG39本准则没有规定对所谓“合成工具”的特别处理方法,这些“合成工具”是为仿效另一项工具的特征而购入并持有的单项金融工具的组合,例如,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和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结合在一起即合成了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构成“合成工具”的每项金融工具代表着具有各自的条款和条件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可以单独转让或结算。每项金融工具承受的风险都可能与其他金融工具不同。因此,当“合成工具”中的一项金融工具是资产而另一项是负债时,除非它们满足本准则第42段的抵销标准,否则就不能将它们抵销并在财务状况表上以净额列报。

因此,在考虑能否将两项或多项金融工具“合成”为一项单一金融工具时,我们主要受IAS 39和IFRS 9的指导。很可能这些多项金融工具合同具有各自的条款和条件,可以独立转让或结算。因此,上文IAS 39.C.6中的原则将建议对这两个工具分别进行核算。

上文IAS 39.B.6处适用指南(将多个非衍生金融工具并将其视同“合成”为同一衍生品金融工具)也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独核算各金融工具。即使这些金融工具是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的,通常分开交易也是有实质性的商业目的。

显然,在涉及两个单独的法律合同的情况下,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计核算而言,通常分开核算这两项金融工具。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合同之间的联系也可能会使这些合同在会计上不能被视为彼此独立的存在。

本案例之所以可以将整体合同作为一项固定利率贷款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将黄金租借和到期时的询价交易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个合同中予以约定,各条款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未分拆为两个或多个合同分别签订。如果分拆为两个或多个合同分别签订,则如上所述,即使每个合同的条款分别与前面“背景”部分所列的对应条款一致,也仍有很大可能需要将每个合同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工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能将这一系列合同“合成”为一项非衍生工具(固定利率贷款)进行会计处理。

2、基于2017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段规定: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对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段进一步释义时举例如下: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投资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上述规定与准则修订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385~386的规定基本一致,另外IFRS 9中关于金融工具“合成”的相关规定与IAS 39中的对应规定相比也没有实质性变化。因此,基于2006年准则下的相关分析内容在准则修订后依然适用。

招商励服的相关披露:

招金励福(A02963.SZ)2017年6月27日发布《招金励福: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公告更正后)》详细披露了黄金租赁业务介绍及会计核算,针对增值税处理未详细披露,根据现有政策我们认为应该分为两类区别对待,即:发生黄金实物交易与未发生实物交易的黄金租赁,我们大致总结两点供参考:1)根据财税(2002)142号,对于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营改增后无实际交割的黄金租赁业务比照贷款服务征税。

1、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招金励福: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公告更正后)》【2017.6.27】详细披露如下

(2)黄金租赁

黄金租赁是指公司向商业银行租入黄金,并按期支付黄金租赁费,到期后归还同等数量、同等品种的黄金(银行会做套期保值,公司只需支付相应的财务费用)。该项交易相当于银行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但租赁费率一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通过黄金租赁,公司可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的黄金租赁业务可分为实物性质的黄金租赁和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实物性质的黄金租赁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协议之后,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将黄金交割给公司,公司将黄金用于生产氰化亚金钾,公司开展实物性质的黄金租赁业务时未与银行签订远期合约,在租赁到期时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向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等量黄金用于归还银行,会计期末未到期租赁将根据黄金市场价格和起租日黄金价格之间的差异确认公司账面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租赁到期后,将归还所租黄金而支付的对价与该笔黄金租赁业务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协议之后,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将黄金交割给公司,公司收到黄金之后直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将黄金出售,取得货币资金满足生产运营所需,同时公司与银行还签订了远期合约,待租赁的黄金到期时,公司以远期合约中约定的价格向银行购入黄金用于归还所租的黄金,公司锁定了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在租赁到期时的黄金价格,避免了黄金价格波动风险。在租赁到期时,若远期合约的价格低于起租日黄金市场价格,公司将取得对应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公司将承担损失。……

公司从银行租入黄金,具体分为实物和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对于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公司除了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协议之外,为避免黄金波动风险,公司还与银行签订远期合约,对到期归还黄金的价格进行约定,若远期合约约定金额大于黄金期末公允价值,则将两者差额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若远期合约约定金额小于黄金期末公允价值,则将两者差额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黄金租赁业务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黄金租赁合同这一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将黄金租赁分为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实物性质的黄金租赁。对于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签订远期合约,远期合约作为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招金励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8.15】黄金租赁业务会计核算如下: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黄金租赁合同这一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黄金租赁产生的负债,期末根据黄金价格波动调整负债的金额,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归还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为投资收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黄金租赁分为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实物性质的黄金租赁。对于融资性质的黄金租赁签订远期合约,远期合约作为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大力税手补充黄金交易及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厦门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2016.8.18

1、黄金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按照贷款服务还是租赁服务征税?

答:按贷款服务征税。

来源:Viking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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